员工称发朋友圈诉苦被辞退 老板称其主动离职
李女士发朋友圈表达心情不佳,却被老板看到后以为是因工作原因抱怨,老板跟帖称“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两天后李女士离职。在仲裁机关要求李女士的原单位对其进行各类福利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
法官提示
朋友圈里也存在法律关系
由于本案是关于朋友圈引发劳动争议的第一案,该案法官也提示,对于朋友圈这个平台,由于它的受众比较广泛,发布者和评论者都存在一个身份问题,这之间很可能存在法律关系。比如说员工和老板互为好友,两人可能虽然是朋友关系,但也是雇佣关系, 所以在发布或评论时,都应该注意个人身份。员工可能认为自己表达的是个人情感,但老板可能不这么认为。如果员工表达辞职的意图很明显,很可能就会被老板认为是辞职申请,每个人的理解都有不同。老板因此辞退员工,也存在究竟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的争议。
此外,本案比较新颖的一点在于,本案的证据涉及新媒体微信朋友圈的互动记录和短信记录,由于电子证据存在被删除和修改的可能,所以法院在之前对证据做了保全,双方也对该证据予以了确认。
专家说法
生活态度引起的劳动争议
知名人力资源专家雷峥嵘表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生活态度引起的劳动争议。
这个事例中,老板如果认为有不合适的地方,也应先询问员工,然后可以利用员工援助计划等方式帮助员工解决问题,让员工获得工作上的快乐与成就感。
员工虽然主观目的不是传播负能量,但是不可避免会有同事、客户看到这样的信息,网络环境也是个相对商务的圈子,所以这一行为也有可能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律师分析
发“朋友圈”算不算违反单位规章
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几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在本案中,李女士已经在该公司工作多年,显然不适用第一种情形。而后两种情况,对本案也不太合适。
在目前,很多单位的规章制度当中,并没有把“员工在上班期间,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对单位产生不利影响”列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中。就我们日常理解,员工行为是否算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要结合实际评判。
如果对特殊工种的劳动者的行为有特殊规定,用人单位应事先明确列举出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对外公开公示,经过员工学习并确认。只有这样,当员工违反其中一项时,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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