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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男子醉驾出车祸身亡 同桌酒友被判赔两万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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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醉驾撞上电线杆身亡,死者父母状告邀约劝酒者两个同桌饮酒者各被判赔一万元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不过,过量饮酒不但没有好处,还会给同桌的酒友带来伤害。今年4月,秭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因醉

原标题:男子醉驾撞上电线杆身亡,死者父母状告邀约劝酒者

两个同桌饮酒者各被判赔一万元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不过,过量饮酒不但没有好处,还会给同桌的酒友带来伤害。今年4月,秭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因醉驾发生车祸身亡的民事纠纷案件,与死者同桌饮酒的二人被判赔偿死者家属共两万元经济损失。

一男子酒后车祸身亡

2014年8月9日凌晨,秭归男子小强独自驾车到茅坪镇九里庙吃夜宵,正巧碰到朋友小烽也来此消夜,二人遂同桌并商议邀约朋友小林同来消夜。小林骑摩托车赶到后,由小烽到消宵店对面商铺买了一瓶白酒。消夜的过程中,小林又喊来一名女子加入。

3名男子平分一瓶白酒后,小强和小烽又同饮了一瓶劲酒,接着小烽和小林又同饮了3瓶啤酒。而小林喊来的女子喝了一杯啤酒后就先行离开。约一个小时后,三人吃完夜宵,小林与小烽骑摩托车各自回家,小强结账后随即也开车回家。

当日凌晨1时许,小强驾驶轿车行至宜巴线52KM+100M路段时看见一辆摩托车倒在路边,停车细看后发现是小林,随即拨打了110、120报警,经医生确认小林已经死亡。

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小林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了检测,经司法部门鉴定为“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88.00mg/100ml”。同年9月,交警部门认定,小林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是醉后驾驶,违反了交通安全法,撞上电线杆致使个人车祸身亡,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父母起诉同桌酒友

惨剧发生后,小林的父母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小强和小烽二人告上了法院。二原告认为,二被告邀约劝酒的行为致使小林醉酒,且在小林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离开时并未加以劝阻,致使小林死亡。二原告老年丧子受到巨大精神痛苦且丧失了唯一的经济和生活来源,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578740元,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认为,在消夜过程中,是小林提议喝酒,且相互之间并无劝酒行为。消夜结束后,并未发现任何人醉酒,而且小强还询问小林“你喝酒以后有没有问题,如果有问题,我就骑车送你回去”,小林明确表示没问题。因此对小林死亡一案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二原告认为事实不清,仅凭二被告之说无法还原真相。

法院判被告分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小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则,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摩托车,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应对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二被告与死者小林共同饮酒,虽然无证据证实相互之间有劝酒行为,但二被告对小林酒后驾驶机动车应负有高度劝诫义务,且未积极劝阻小林醉酒驾车,与小林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对小林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二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458120元、丧葬费1936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其他费用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二原告因丧子形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为487480元。

但在该案的审理中,双方意见发生分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各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合计200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一个电话后母子阴阳相隔

4月10日上午,记者在秭归县茅坪镇杨贵店村五组见到了死者小林的父母。二人精神萎靡,还没从儿子去世的悲痛中走出来。小林的父亲现年51岁,是一位木匠,因为儿子的事已有半年时间没有工作;母亲现年52岁,目前在附近一家餐馆打杂。“那天晚上11点半的时候,我还给儿子打过电话,他说消夜结束后马上就回来。”小林的母亲说,没想到这个电话过后,母子二人竟然阴阳相隔。“孩子没了,感觉生活都没了盼头。”小林的父亲说,儿子生前在一家电子厂上班,月薪约3000元,从不乱花钱。

面对两万元的赔偿,二人均觉得太少,遂准备上诉。(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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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邀请几位好友一起吃夜宵,王某醉酒驾车回家发生车祸当场死亡。近日,唐某作为当晚活动的组织者,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王某家人各项损失合计8万余元。

一帮同事在外聚餐时喝了不少酒,酒后陈某驾驶摩托车上路,结果出车祸身亡。3月9日,记者从甘州区法院了解到,经该院调解,与陈某一同饮酒的7名同事共同赔偿死者家属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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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卓]

标签:车祸 醉驾 凤凰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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