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 设立湖北改革奖
原标题:我省出台︽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 立法设立﹃湖北改革奖﹄ 3月1日起实施
昨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工作职责、保障与奖励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将软性的统筹协调通过立法变为硬性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依法履职,有利于改革工作的决策实施、监督考核和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立法保证“容错护幼不赦罪”
《条例》明确建立健全容错免责、纠偏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并规定了相应的容错免责、纠偏、追责情形。
《条例》规定,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通过立法,力求使“该免责的免责,该纠正的纠正,该追责的追责”,通过建立合理的责任机制,营造鼓励改革、支持改革和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容错护幼不赦罪,切实从根本上解决真正改革者的后顾之忧。
设立改革项目促进资金
《条例》规定,财政预算单位开展改革创新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其他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改革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改革项目促进资金,对本地区重点改革项目、年度优秀改革项目、困难地方和单位承担的改革试点项目和其他确需资助的改革项目予以支持。
设立湖北改革奖,对在改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改革工作可委托第三方评估
《条例》“监督与考核”一项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改革事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改革工作中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抵制、阻扰、延误改革,或者拒不执行改革决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核实、处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应当纳入全省地方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分级分类考评机制,采取日常督办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重点考核年度改革项目实施情况与效果、跨年度改革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种情况要追责
《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予以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抵制、阻扰、延误改革或者拒不执行改革决定的;
(三)非法牟取私利的;
(四)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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