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不公开、不及时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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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款物发放不公开、不及时,将被追责。昨日,省政府公布《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了7项应急救助措施,涉及救助物资采购及运送、灾情发布和报告、受灾人员安置和遇难人员亲属抚慰等,保障受灾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被盖、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治,基本生活无忧。对于公众关注的救助募捐款物发放问题,《办法》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无偿用于8类事项: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安全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的医疗救助;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受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因灾损毁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办法》强调,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专账核算、专款(物)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款物使用范围。如果不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分配、使用救灾款物,或者救灾款物的发放不公开、不及时等,相关责任人将被追责。
2011至2014年,我省年均因自然灾害致2138.8万人次受灾,年均直接经济损失达146.2亿元。省民政厅介绍,去年全省自然灾害损失指标高于上年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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