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拦车抢车醉驾撞车 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原标题:醉酒男子拦车抢车醉驾撞车 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三年六个月
一醉酒男子路上多次强行拦停他人车辆,并驾驶车辆肇事。一审判决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男子不服,辩称自己肇事是因为处于醉酒状态,应定为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昨日,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该男子上诉。
2014年10月28日,男子郑某饮酒后乘坐朋友驾驶的小轿车行驶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全力四路路口时,执意下车,在该路口强行拦停被害人江某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并强迫江某下车。江某将车门反锁,郑某于是拿起一块水泥砖头砸破该车前挡风玻璃,江某见状,被迫弃车逃离并报警。
此时,被害人董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正在一旁,车内有人员观看这一幕。郑某发觉后,遂上前砸破该车前挡风玻璃,并用脚踹坏该车引擎盖及右后视镜,拉开该车车门击打车内人员。
随后,郑某驾驶江某丢弃的中型厢式货车,连续三次倒车撞击被害人李某所驾的轻型厢式货车,及被害人张某驾驶的货车,后继续驾车前行,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四路与东风大道交会处时,车辆侧翻。
郑某又拦停被害人胡某驾驶的一辆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强行进入副驾驶座位,逼迫胡某驾车,胡某极力挣脱,趁机逃离。郑某于是自己驾驶该车,行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18国道奓山段时,车辆失控撞至路面中央隔离栏,郑某受伤,后被民警现场抓获。
经鉴定,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19.41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造成的车辆损失及交通护栏损失近10万元。
案发后,郑某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原审法院认为,郑某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案发后,其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郑某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应定为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郑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要道上抢开机动车肆意冲撞,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近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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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与非过失的区别
据市中院办案法官介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顾名思义,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严重结果。行为人本身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
非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有“故意而为之”。本案中,郑某驾车侧翻后自行离开该车的行为表现说明,其虽处于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仍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完全能够认识到其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极有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其在明知自己因醉酒丧失驾驶能力的情况下, 仍无视社会公共安全,再次强行拦停车辆并再次自行驾车行驶,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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