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嫌犯主动交代罪行法院认定为自首 检方抗诉后改判
原标题:办案期间交代罪行 并非自首 两职务犯经检方抗诉改判重刑
武汉某研究所副总经理及出纳人员在接受检方调查询问期间,主动交代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法院一审认为两人有自首情节,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检方提出抗诉。昨从市中级法院获悉,两名职务犯分别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
马某于2004年12月至2013年10月担任武汉某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该公司在江汉区民主街49号的办事处房屋管理、经营等工作。曾某同期出任该公司物业部(办事处)职员,具体负责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的管理、租金征收等工作。2006年1月至2013年10月,由马某授意,两人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在收取及管理办事处房屋租金的过程中,截留部分房屋租金,共同侵吞应上交公司的房屋租金77.4万余元。
2013年10月,检察机关接群众举报,依法展开调查。马某、曾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询问过程中,分别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次日,检察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案发后,曾某、马某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60万元。一审审理过程中,两人又退缴余下全部赃款17.4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曾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犯罪以后,两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减轻处罚。并且两人主动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判处马某、曾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退缴的全部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检方认为,马某、曾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一审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二审中,检方补充相关书证,证实办案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材料,掌握了马某、曾某贪污本单位房租的线索,根据该线索对两人外围情况进行调查,初步掌握了两人的相关犯罪事实,随后将两人带至检察机关调查,两人这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抗诉机关的该抗诉理由成立,马某、曾某不具有自首情节,改判马某、曾某各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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