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新规剑指"灰色收入" 两大亮点引关注
2013年6月13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四部门联合发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龙凤钊认为,这一即将施行的部门规
2013年6月13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四部门联合发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龙凤钊认为,这一即将施行的部门规章,能否有效治理当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各种津贴补贴的“灰色收入”问题,回应社会对公职人员收入不透明、不公正的意见,值得关注。
我国公职人员的法定工资并不高,但每年报考公务员的人数却连创新高。公务员职位更是“铁饭碗”变成“金饭碗”。龙凤钊表示,其原因之一恐怕就是对工资之外的各种“灰色收入”有所期待,其中就包括各种津贴补贴。
龙凤钊指出,违规发放的补贴津贴是一种“灰色收入”,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一种隐性经济收入,基本上是通过“制度外”实现的,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既不同于贪污盗窃、走私贩毒等非法收入,又不同于合法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处于法律治理的边缘地带。
据龙凤钊分析,《规定》共18条,性质上是部门规章,位阶属于行政规章,还算不上法律和行政法规,只在行政诉讼法上具有“参照”的效力。从行政法的角度来分析,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适用范围广泛,责任范围扩大。适用范围决定有效范围。规定第2条明确定义所称“津贴补贴”的范围: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这是一个很广泛的定义,适用对象上具有高度的周全性、概括性,有利于整治各种各样名目发放的津贴补贴或福利好处。尤其最后一个“等”字,具有延展性、有扩大解释未列举项目的空间。关于责任范围,本规定的一个亮点在于,不仅将行政机关公务员纳入,也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也纳入进来。现实中,很多有“创收效益”的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情况比之于行政机关有过之而不及。以至人们认为事业单位“效益”、 “福利”比行政机关好,而且被关注、被监管相对轻松,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其规定却是空白。本规定将此纳入,有利于治理事业单位这一问题。
第二,列举详细周全,具有可操作性。规定第4 条有12项,具体列举了11种典型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形,最后是一个兜底条款“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这样,一方面具体清楚,具有可操作性, 一方面又周延其他未能列举的情形,避免列举式立法的“挂一漏万”的弊端。此外,该规定的第5条至第12条又规定了其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各种行为和情形。 总体上看,本规定具体总共列举了20种违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现实中比较突出、比较典型、老百姓意见比较大的情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这些列举的行为,即“违规情形”,从法律治理的角度,在施行中应当做广义的理解,从实质上把握“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违法性,避免过于法条主义的机械操作,导致施行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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