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公务员每天上班6小时 夏日好福利令人咋舌
昨日,中国气象局发布全国夏季炎热城市情况,福州、重庆、杭州、海口成为“新四大火炉”。武汉虽已排除在“火炉”之外,但那里的公务员们似乎尤其怕热,政府机关也以“同志们中午回趟家太辛苦”为由,体贴地将办公时
吐槽
公务员要缩短工作时间
得征求下纳税人的意见吧
“延后时间是因为3点前来办事的人少”、“不推迟到6点下班是为了错峰”……据媒体报道,武汉市江岸区一名公务员在回应公众疑问时,给出如上解释。
但似乎没谁愿意领“错峰”的“情”——在普通劳动者尚不能保证加班拿到加班费、高温作业有高温补贴;在环卫工人、建筑工人等户外长时间工作人员中暑事件频发的现实背景下,公认办公环境最好、上下班最准时、休假机制最健全的公务员群体对自身照料得如此“无微不至”,引发议论纷纷。
李菁(武汉市民,周一下午在湖北省教育厅等待近两小时):我中午十二点半左右出门,去教育厅拿海外学历认证,一点多到的。办学历认证的窗口在教育厅大楼外面,门锁着。我在门口看到下午两点半开始办公,就跑到一楼大厅去等。结果在大厅又看到电子公告牌显示,调整到下午三点才上班。
起先我就坐在大厅里等,可时间太长很无聊,后来就跑到旁边蛋糕店里吃东西、喝水,感觉很烦躁。快三点的时候,差不多有三四十人在等。
之前了解过他们早晚的工作时间,但不知道午休要那么久。我本来是打算一天办两件事儿的,学历认证去了就能拿,再去办港澳通行证。结果下午三点才开门,时间上怎么算也来不及,一天就只能干这一件事了。
他们下午上班那么晚,对我们来说相当不方便。对他们来说,我也不明白到底方便在哪儿。是方便那些四五十岁习惯睡午觉的人吗?一般职员,尤其是80后,中午三个小时能干什么呢?不上班也没什么事情可做呀!
程成(武汉市民,去汉南区人社局办事,等待约半小时):周一我去汉南区人社局办自由职业的社保,我知道中午不能去政府部门办事,已经去得很晚了,两点多才到,结果发现人社局的玻璃门上贴着红字,办公时间是8:30-12:00;15:00-17:30。我的天啊,午休三个小时,真是太低估他们了!
除了我之外还有将近10个人吧,大家都站在玻璃门外等着。服务大厅上面有突出来的屋檐,能稍微遮点太阳。但气温有30多摄氏度,我就算是来得晚的了,等了大概半个小时,热冒烟了。
因为天气影响工作,这说不通啊,公务员又不是露天办公的。不然大风大雨大雪都少上班,三伏三九直接带薪休假得了。而且公务员的工资是纳税人发的,能不能缩短工作时间也得征求一下群众意见吧,时间“缩水”了,工资是不是也少拿点儿?五点钟出去,太阳还在头上,不如干脆呆到八点,凉凉快快地走。
较真
自行缩短工作时间
本质跟公款吃喝一样
是一种腐败
夏季炎热,调整作息时间并非不可理解。有媒体报道,近来湖北省直机关同样调整了作息时间。但与武汉市不同,湖北省政府下午下班时间由17:30顺延至18:00,工作时间总量没有变化。
湖北省直机关的“顺延”被视作“正面教材”,更凸显擅自缩短工作时间的政府部门行为不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周孝正直言,“自行缩短工作时间其实是以权谋私,是不正之风。这样的做法本质上跟公款吃喝一样,是一种腐败。”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方向):如果只是往后顺延,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那无可厚非,毕竟武汉等地夏天确实太热,适当调整可能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但如果是缩短工作时间,那就有点问题了。
像政务大厅等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应当考虑接受服务的相对人的利益,照顾到老百姓的方便。中午不适宜长时间休息,可以参照银行等商业机构,采取轮班的方式来保证服务。另外,夏天中午太热,早上天气相对凉快一些,也可以考虑提早上午的上班时间,保证每天工作的总时长不变。
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宪法与行政法方向,编著有《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等):一些地方政府缩短工时的做法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而199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要求,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个规定适用于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职工,全国各地都要据此执行。国务院并没有授权地方政府可以在1995年这个规定之外,自行修改工时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里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前些年,广东曾经想要调整休假安排,将“五一”黄金周调休放假7天。结果国务院办公厅很快就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假日的规定,不得擅自调假、自行安排。同样道理,地方政府自行缩短工时也是不合规定的。
这样的做法也不合理,政府机关缩短工时势必会对行政相对人办事造成不便。如果因为政府机关执行这样不合法的规定,造成相对人权益受损,那么相对人有权针对某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到法院起诉相应的政府机关。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公务员法》和1995年的国务院规定,而不会根据地方政府不合法的规定来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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