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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运动要发展 也需立法规范


来源:凤凰网湖北频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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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在户外探险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新闻屡见报端。在政协会上,一些政协委员呼吁立法规范户外运动,实行等级区域划分,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运动安全救援责任。西安市民的提案指出,近年来由于户外运动不规范,

驴友在户外探险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新闻屡见报端。在政协会上,一些政协委员呼吁立法规范户外运动,实行等级区域划分,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运动安全救援责任。

西安市民的提案指出,近年来由于户外运动不规范,造成了遇险救援引发的社会资源投入、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等诸多问题。委员们建议,健全救援机制,立法规范户外运动,设立户外运动协会,负责户外运动的组织管理;对户外运动组织者进行审核、备案;建立户外运动申报制度,户外运动活动前应提前报告活动安排详情;按户外运动活动场所设立分区,进行运动行为安全等级划分。完善救援机制,通过立法严格区分登山、探险户外运动与旅游、自助游等活动的界线,增强驴友的安全防范意识,把活动控制在已知风险、便于救援的范围内。

西安市九三学社的委员建议,在保障户外运动安全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于自然环境的保护。他们建议在进山必经之处设公示牌,明确提出进山的总体要求,如防火、禁猎、不要乱砍伐小树、不要乱丢生活垃圾特别是塑料袋,不准向水源中丢任何废弃物等,还应告诉进山人,乱砍树如遇到有些树种会使自己受害,引发过敏疾病,如漆树。在有交叉的路口,要设去向指示路标,没有交叉的道路也要每隔千米左右设路标指明方向、去向和距离。在有猛兽经常出没的地方,应设警示牌劝阻游人不要进入,以免遇到猛兽,遭猛兽的攻击、伤害。在高寒、高湿、草甸等地区,也要设提示牌,提示游人既要保护自己也要爱护环境。

此前,中国登山协会秘书长张志坚就此表示,“我们可多借鉴国际上的管理经验。发达国家对户外运动少有全国性、行业性的管理规章,多是采取区域性的管理体制。比如把某块区域划定为国家公园,然后由公园依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区域管理规定。而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模式,山林是由林业、旅游等部门多头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就存在管理责任不清、处罚主体不明的情况。”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驴友’遇险后动用公共资源救援无可非议。但是,这里面要分清楚,遇险是因为天灾人祸还是‘驴友’自身违规造成的,对此要区别对待。”作为法律界人士的广东省人大代表江波则认为,“频频发生的驴友遇险事故,确实提醒我们,户外运动已经需要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这项立法工作会非常繁琐,涉及的内容也会非常庞大。我认为,如果立法规范,必须将户外运动定义的范围进行细化和明确。”

有业内人士指出,登山、探险等户外运动的魅力,本身在于挑战性和刺激性。但是,对于挑战来说生命总是第一位的。因此,首先需要驴友尊重户外运动的规律,同时,有关方面也要加强对驴友的科学管理。驴友团体要按相关规定登记注册,发展驴友要经过考核和批准。每支驴友队伍出发前,都要经过审核,并处于全天候的监控之下。我们国家已经有了针对登山运动的法律法规,但是还没有专门针对户外运动的管理办法,所以针对“驴友”偷登、擅入禁入景区等行为国家行政机关连罚都无从罚起。因此,只有尽快弥补法律的漏洞,才能有效遏制因“驴友”违规而出现的遇险事故。

“对于驴友出行的安全保障来说,仅靠自律和教育,是不够的。首先是要用法律来规范,来勾勒驴友们行为边界。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户外运动管理基本立法或者政策,在条件不具备情况下,可以授权、引导地方人大、政府依照《立法法》规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广东省合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爱斌对记者说。

杨爱斌的观点是:除了立法明确户外活动的范围定义外,首先必须构建包含户外运动的经营主体、项目、准入形式等内容的准入制度。采取何种准入形式,直接涉及到管理部门的分工合作,以及收费、责任分担等内容。其次,户外安全、救援、保险等问题也应该纳入立法规范的范畴。目前,户外救援处于尴尬十分地带,有些省份或者城市以政府救援为主,有些以民间自发组织的救援机构为主,有些实行政府与民间联动的机制。而这其中,民间救援组织在执行救援任务时都涉及经费、专业人员、施救责任等问题,必须加以明确。而另一方面,当前户外运动事故主要以“驴友”的人身伤亡为主,集中在民事赔偿方面,而有关“驴友”在户外运动中产生的植被破坏、违规出入景区等方面的行政责任,以及救援费用分担等问题还处在萌芽状态和灰色地带,亟待通过构建相关立法予以促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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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道玲]

标签:户外运动 立法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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