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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昌盛:捉小偷示众戳痛了普法工作的“硬伤”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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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小偷人赃俱获后,保安将其捆绑在小区内“示众”近5个小时。目睹此情景后,有人拍手称快,也有人觉得并不妥当。物业公司表示,之前的窃案频发让业主都颇有怨言,此举主要是为了在小区业主中“肃清影响”。(8月

在将小偷人赃俱获后,保安将其捆绑在小区内“示众”近5个小时。目睹此情景后,有人拍手称快,也有人觉得并不妥当。物业公司表示,之前的窃案频发让业主都颇有怨言,此举主要是为了在小区业主中“肃清影响”。(8月24日《武汉晚报》)

捉住小偷不是先报案而是惩罚然后将其捆绑“示众”,目睹此情景,有人拍手称快,也有人觉得不妥当。在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时期,却时常发生个人滥用私刑、公开羞辱小偷的违法事件,暴露出了普法工作存在“硬伤”——由于普法教育开展得不深入,普及程度不够,社会上仍然存在着许多恣意践踏公民权益的法盲。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受宪法保护的人格尊严,不该受到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侮辱和剥夺。即使是那些被公众认定的“坏人”,或即将受到法律惩处的嫌犯,在法定的惩罚之外,其人格尊严都不应再受到额外的公开羞辱和剥夺。在法院未作判决之前,小偷只是犯罪嫌疑人,他的合法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对其动用私刑辱骂、殴打和拘禁。对“小偷示众”的做法,无疑是违法的。

为什么出现捉住小偷不先报警,而是出现个别企业或民众下手“惩罚”为快呢?这里面可能存在几种认识误区:一是乡土社会的乡规民约、习惯对于小偷进行公开“示众”给予认同,以暴制暴在“民间法”中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二是主观意识认为惩治小偷不违法,从道德上讲小偷偷人东西本身可恨,于是存在捉住小偷打了再说解心头之恨;三是执法人员以“民间法”的思维去执行国家的法律对此类事件的宽容结果。除非造成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执法人员通常会以动机良好,对象本身就是违法之人并不处罚或进行给予极轻的处罚。其实,执法人员是以“民间法”的思维去执行国家的法律,如此一来,落后、愚味、野蛮的“民间法”又假执法人员之手得以生存并发扬光大。

当然一味地指责市民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是无济于事的,其实,在相当多的村民或市民中是有着某种“法律意识”,只不过这种所谓“法律意识”不是由公共权力机关所颁布的法律的意识,而是一种所谓的“民间法”的法律意识。国家法律在这块土地上与“民间法”处于一种拉锯式的状况,“民间法”在国家法律的空白处、缝隙处和抗争中顽强地生存。但是,在我们看到的这些违法事件中,这种做法有的是得到所在基层组织的默许,有的是获得村民、市民的赞同。而且,即使认为示众做法不可取的村民,也认为可以对小偷“适当惩罚”。然而,我们都清楚,罚款只能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公民个人、企业和群众自治组织非经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的授权是无权进行罚款的。

当今是法制社会,更是法治社会,人们应该运用正当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不应该用“同态复仇”的野蛮方法来打击报复。每一个公民都有与偷盗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发现小偷的行窃行为,我们都要义不容辞地去制止和抓获。但抓到后必须立即移交公安机关,而不能通过殴打或体罚的方式来报复小偷。小偷行窃是违法行为,公民对小偷擅自进行处罚同样也是违法行为。要改变诸如“小偷示众”一类的事件屡禁不止的现象,除了要大力普及国家法律知识外。更重要的是要求我们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以实际行动全力以赴维护国家法的尊严,让国家法律能在民众心目中真正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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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镝]

标签:小偷 硬伤 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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