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中国自古就推崇“拾金求报”


来源:光明网

人参与 评论

“拾金不昧”不反对“请求报酬” “拾金不昧”一词,最早来源于清朝吴炽昌的《客窗闲话义丐》:“乃呼里长,为之谋宅于市廛,置货立业且表之以额日拾金不昧。”强调的是“拾到财物不藏起来据为己有”,并不指拾得人

“拾金不昧”不反对“请求报酬”

“拾金不昧”一词,最早来源于清朝吴炽昌的《客窗闲话义丐》:“乃呼里长,为之谋宅于市廛,置货立业且表之以额日拾金不昧。”强调的是“拾到财物不藏起来据为己有”,并不指拾得人不能向失主索取报酬。指责遗失物的拾得人在归还的时候向失主索取报酬是违背“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严格来说是站不住脚的。如果片面强调遗失物拾得者“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那么“知恩图报”同样是备受推崇了几千年的美德,失主在物归原主后,应该主动要求酬谢对方。

历朝历代多沿袭西周制度认可“报酬请求权”

考察我国古代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报酬请求权在大部分的时期也未被否定。据《易经》记载,早在西周初期,就规定凡得到遗失的牛马羊,奴隶或者遗失的其他财务,应呈报有关机关,负有返还义务,同时可以从遗失人处领取补偿金。此后朝代多沿袭西周“大者公之,小者私之”的立法制度。明朝法律赋予了拾得人以遗失物50%作为报酬,拾得人可以附条件地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类似的《大清民律草案》第103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人依特别法令所定,取得其所有权”。1925年《民国法律草案》援用清朝法律关于遗失物的规定,后来发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也相应的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

反对“拾金求报”的朝代多忽视私权

中国历史上在遗失物拾得这个问题上规定拾得人必须无条件归还的,只有唐宋元三个朝代,此时的儒家伦理文化发展到极盛时期,由于传统儒家伦理对私权的压抑和排斥,这种不承认个体利益和需求合理性的道德追求,在法律上如此呈现也就不足为奇了。现行的《民法通则》未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主要是由于法律制定时深受计划经济制度忽视个人利益所致,同时也受苏联相关法律的影响,而且过于强调道德的作用。而在《物权法》制定时期,关于拾金不昧还是拾金求报的争论也曾经广受关注,遗憾的是在最后通过的《物权法》 中,第一百零九到一百一十四的相关条文中并未承认报酬请求权。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冯晶晶]

标签:金求报 推崇 遗失物

人参与 评论

凤凰湖北今日推荐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