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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赋予特权是对“荣誉市民”称号的羞辱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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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红网2007年1月9日报道河南沁阳在2004年实行产业结构调整后,开始加大招商力度,为吸引客商,制定了相关优惠措施:凡是在当地工业上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房地产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客商,皆为当地

据红网2007年1月9日报道

河南沁阳在2004年实行产业结构调整后,开始加大招商力度,为吸引客商,制定了相关优惠措施:凡是在当地工业上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房地产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客商,皆为当地的“荣誉市民”——交通违法时,纠章不罚款;他们的企业在每月1日至25日,可免受任何没有得到市政府特许的职能部门的检查;他们去娱乐场所时,可免受治安检查;并且在就医、子女入学方面,都享有当地市民所没有的优待。国务院法制办已对此事进行调查,称其部分做法已属违规。(1月8日《新京报》)

如此“荣誉市民”无疑已是不折不扣的“特权市民”,诸多权利凌驾于他人之上,法律也要为之进行屈伸。沁阳市以其越位而受到调查处理,并不冤枉。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是地方对有突出贡献的外来人士的一种鼓励和表彰,这种鼓励和表彰更多是精神层面上的。但所谓精神层面并不意味着要通过赋予特权来实现。既然宪法规定了大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必须依法办事,那么,无论是“荣誉市民”还是当地市民就不能有高下之分,哪怕是贡献再大、“荣誉”再高,也不应拥有“超国民待遇”,不应拥有任何特权。

赋予“荣誉市民”以特权,有悖这一称号的神圣内涵,是对这一称号的羞辱,体现的完全是“荣誉”的反面。如此做法,实在是法治社会之耻。

某些地方轻易赋予“荣誉市民”以特权,这表明某些执权柄者本身就具有强烈的特权意识。他们并没有“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公众委托的”这样的认识自觉,反而因权力行使起来随心所欲而产生了特权观念,不但自己滥用,甚至还将特权当作礼物、筹码私相授受。而某些“荣誉市民”对特权安然享受,不以为羞,也正说明其现代公民意识的缺乏。

正是由于双方的集体无意识,而且更因为应有的监督和审查程序的缺位,才导致“荣誉市民”称号在某些地方已出现了严重异化。

应该看到,目前对于“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还呈千姿百态之状。有的规定要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授予,有的则规定当地政府即可一手操办;而对于“荣誉市民”所享有的权益,也是差别极大,有的明显超越法律。这表明,在这一问题上还缺乏明晰的规范。但即便如此,也不应出现赋予“荣誉市民”特权的丑闻。

地方政府的违法违规操作,竟由国务院法制办来调查处理,这就不能称之为正常。《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有权予以撤销。沁阳市政府作出的决定,违法之处一目了然,对此,当地人大常委会显然应该及时予以审查、撤销。但现实是,某些地方的人大受到的制约还是不少,根本不能有效行使职权,对违法决定的撤销可以说是有心无力。

雅典市长多拉·巴科扬尼斯夫人在为中国的雅典奥运冠军授予雅典荣誉市民称号时这样说:“虽然荣誉市民的称号不能让这些运动员享受任何特权,但无论身在何处,他们都可以与雅典联系,寻求帮助。”这话很值得回味。它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所能给予“荣誉市民”的,只能是基于责任角度的帮助——如同给予本地市民的一样——而不是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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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玮]

标签:荣誉市民 特权 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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