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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4:装修工前往吃饭路上摔伤雇主该担责吗?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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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前,为装修旧房屋,小陈雇请了60岁的老王等5人,双方说好工钱80元/天,下午3时左右补贴一餐点心,不过,休息吃饭处距离旧房子要走一段路。

某天下午3点多,老王等人前往吃饭地点,老王不慎在一处厝后背沟摔倒跌落,住院51天,花费8万多元。

经鉴定,老王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三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建议为长期护理。老王认为,自己受雇于小陈,装修旧房过程中受伤致残,小陈应予以赔偿。

老王找小陈协商赔偿不成,于是将小陈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陈,赔偿他各项经济损失39万余元。

小陈也急了,法庭上他辩称,自己是雇了老王装修房屋,但是老王不是装修过程中受伤,也不是在雇佣活动现场摔伤的,而是在休息时间、在雇佣活动现场以外的地点摔伤,与雇佣活动无关,与自己无关。

小陈称,当天老王他们走的那条道路一直存在,走过的人也不计其数,当天与老王一并走过的人就有4个,其他人都好好的,就老王自己不小心掉进他人厝后背沟,显然是他自己身体原因(高血压)发作头晕、不小心造成的,与雇佣关系活动一点关系都没有,一切损失应自行承担,与自己无关。

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小陈以一天80元的工钱雇请老王等人,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可以确认。而老王等人按照小陈的安排,在休息时间前往休息处吃点心,该段时间应视为劳动时间的合理延伸,属于雇用期间内。因此,老王有权就他在该期间内所受的损害向小陈请求赔偿。

老王作为雇员,他为雇主小陈完成一定工作,小陈应当为老王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老王作为一名成年人,对自己在道路上行走,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损害,存在过错责任。所以,双方应该根据各自的过错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佣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现象,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注意,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在雇佣关系中都应该签订书面协议,这样才能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旦有事故发生,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在事故发生时和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都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日后一旦引发诉讼,才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的赔偿。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看法,不代表凤凰湖北观点,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洪烨]

标签:凰家大律师 装修工摔伤索赔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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