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5:夫妻离婚后争房子 所有权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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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消费维权、财产纠纷、经济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凰家大律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李涛 卢青霞
男子王建(化名)和刘丽(化名)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一起出钱购置了一套房子,产权归在妻子刘丽一个人名下。而后王建和刘丽两人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刘丽提出产权是她一个人的,不同意平分,王建不同意,因对房产的分割发生争议,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后双方就离婚纠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离婚不可怕,可怕的是成为仇人。当夫妻双方离婚时碰到有房产纠纷的怎么办呢,律师给出以下意见。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房产证上只写夫或妻一方名字的,房屋的所有权应该根据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来判断。
1.若是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全额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于出资一方名下,则该房屋属于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
2.若是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全额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于未出资一方名下,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若是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若是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未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名下的,首付款属于支付首付一方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未约定按份共有,则属于共同共有,平均分割。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看法,不代表凤凰湖北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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