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凰家说法NO.6:学校该为学生校内事故买单吗?


来源:凤凰湖北

人参与 评论

凤凰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消费维权、财产纠纷、经济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

凤凰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消费维权、财产纠纷、经济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凰家大律师点评:学校该为学生校内事故买单吗?

凰家大律师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卢青霞

19岁的高中生小陈,平时活泼好动,喜欢在学校内到处奔跑。一天,在学校寄宿就读的他在晨练后跑向食堂,奔跑抄近道的途中,被路上的石头绊倒摔伤,致脾破裂、失血性休克。经抢救,虽保住了性命,却不得不切除脾脏,达到八级伤残标准。小陈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看管义务,让小陈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约20万元。

但经法院审理认为,小陈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9周岁,且学校已多次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班主任也多次强调不要在校内奔跑等。小陈不顾学校的安全教育,未在正常道路通行,抄近道飞奔摔伤,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大多数家长认为,把孩子交到学校,出了事情学校就必须承担责任。但事实上,学校是否担责以及如何担责,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并非像大多数家长认为的那样,学校对孩子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一概负责,学校仅在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责任或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小陈还是在校学生,且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但其已满18周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的公民属于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也提醒广大家长们,虽把自己的孩子交给了学校,但仍并不能放松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学校作为教育部门,也应当加强安全知识警示教育,完善学校安全设施,给学生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看法,不代表凤凰湖北观点,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何晓阳]

标签:学校 事故 说法 凤凰湖北

人参与 评论

凤凰湖北今日推荐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