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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11:乘客未系安全带 出了事故谁担责?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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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大律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崔珍珍

赵某与朋友聚会结束后打车回家,当其乘坐的出租车通过路口时,与另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巨大的撞击致使坐在副驾驶座位又未系安全带的赵某当即被甩出车外。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中出租车一方负全责,另一车辆无责任,赵某无责任。

赵某去世后,赵某家属将出租车公司及出租车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法庭上,出租车公司认为,事发时赵某被甩出车外,已经不能认定为车上人员,应当认定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所指向的“第三者”,出租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时,赵某乘坐在出租车内,因为事故的外力被甩出车外,赵某应当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只在商业车上人员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1万元。   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意见,判决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那么,赵某能否认定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所指向的“第三者”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交强险是针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本案中,赵某作为车内乘客,事故发生时在外力作用下被甩出车外,并非赵某自己的意志离开车内,赵某应认定为车上人员。   所以,赵某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所指向的第三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只在商业车上人员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1万元,其余的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得到法院认可。   律师建议,作为出租车司机等具有承运责任的承运主体,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应提高安全服务意识,随时提醒乘客系上安全带;乘客自己也要养成良好的乘车习惯,按照要求系好安全带,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看法,不代表凤凰湖北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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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晓阳]

标签:事故 安全带 乘客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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