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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12:租赁合同被变相解除 租户如何维权?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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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大律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聂长桢

2011年9月8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一间店面出租给李某,约定租赁期间为2011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8日,并约定了租金第一、二年为4万元/年,从第三年起每年租金上浮10%直至合同终止或解除;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同时约定在租赁期间李某应按时支付租金,拖欠租金达一个月时,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但随着市场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截至2013年该商铺市场价格租金已涨至12万元/年,王某欲解除合同,但想以对方拖欠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2014年7月9日,王某将收租的银行账户注销。李某多次向其函告,要求继续交租未果后,无奈将其应支付的两个季度租金2.7万元向公证处提存。

2015年1月,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李某支付未缴的租金2.7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王某与李某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王某无故拒收租金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及诚实守信原则。另外,《合同法》还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致使债务难以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本案中,出租人王某擅自将其用于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注销,导致承租人只能将租金依法提存。承租人将租金提存后,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再次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看法,不代表凤凰湖北观点,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任谦]

标签:房东 租赁合同 解约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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