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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14:明知假货仍买假索赔 能否获得赔偿?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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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大律师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崔珍珍

王大爷逛超市的时候,发现货架上有很多过期的香肠,于是买了10包,价值490元。到收银台结账后,王大爷没有回家,而是径直走到服务台索赔,要求“假一赔十”,因协商未果,王大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超市支付十倍的赔偿金4900元。

法庭一审作出被告超市十倍赔偿的判决。被告不服上诉,认为王大爷是“知假买假”,目的是获取暴利,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二审法院最终驳回被告超市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法官表示,知假买假从中获利属合法,不是敲诈勒索,这种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说到赔偿,大家可能还在考虑本案是该适用《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惩罚性赔偿”,还是该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三倍赔偿吧?

近年来,国家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了立法工作,先后修订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与9日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出台后,“知假买假”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所以,本案中,王大爷明知食品过期依然购买,知假买假,仍然可以要求超市赔偿食品售价十倍的赔偿金,亦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连。我们都希望市场上不再出现“瘦肉精”、“地沟油”、“三聚氰胺”这些假冒伪劣、损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东西,一方面要靠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要靠商家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杜绝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进入市场。

律师提醒,老百姓发现假冒伪劣食品,及时举报、索赔,有利于促进食品市场的安全,是值得鼓励的,但是需要把握一个度,即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恶意敲诈勒索。

[责任编辑:林芳]

标签:凰家说法 假货索赔 消费者权益保护 凰家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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