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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15:拆迁补偿中承租方能否得到补偿?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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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罗胜 聂长桢

武汉市郑某几年前向某房产公司承租了一处公房,同时签订公房租用协议,约定由郑某经营服装鞋帽,且郑某更改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用房。2012年下半年,郑某又和程某签了房屋租赁合同,把房子租给程某开服饰店,租赁期到2014年10月,并约定郑某不承担程某对房屋的任何费用(如装修费等);同时约定在租赁期内,如果遇到国家拆迁行为,程某应无条件退出该房,郑某不对程某进行任何补偿,程某不得影响郑某在拆迁中所应有的权利和利益,不能影响如期拆迁的各项事宜。此后,程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开始经营服装。

2013年底,上述房屋所在地段因地铁施工,被政府纳入房屋征收范围。

2014年3月4日,郑某向程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因地铁建设需要,房屋列入征收范围,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要求程某在2014年4月5日之前搬出。

2014年4月20日,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某房产公司以及郑某签订三方补偿协议,约定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向郑某支付一定的货币补偿金额,其中包括奖励费等费用。3月22日,程某向郑某交还该房屋,但程某表示,因为自己对房屋进行装修,且积极配合拆迁,因此也应该获得一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包括装修费等)。因郑某和程某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程某遂起诉至法院。

程某的提出的要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呢?

首先,判断程某和郑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因为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公房转租,且程某和郑某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程某和郑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此合同对程某和郑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程某和郑某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终止后,出租方郑某不承担承租方程某对出租房屋投入的相关费用(如装修费用等),故程某向郑某主张装修费用补偿无合同依据。双方还约定,租期内遇拆迁,承租方程某应无条件退出该房,出租方郑某不对承租方程某进行任何补偿。该约定不存在程某受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且该房屋在出租给程某之前,房屋性质已由郑某变更为非住宅用房。现程某要求郑某将政府给予的补偿给付自己,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程某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如果程某与郑某在合同中约定程某应分得拆迁利益的,程某的请求还是可以支持的。

根据上述案例,建议广大的消费者,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特别是转租合同时,应该注意出租方是否有转租权限;另外,应当注意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避免自己应得的利益受到损失!!!

以上观点仅为律师个人看法,不代表凤凰湖北观点,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林芳]

标签:凰家说法 拆迁补偿 承租方 凤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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