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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20:未成年人落水身亡 同行伙伴是否担责?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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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罗胜 聂长桢

炎炎夏日悄悄的走了,但是对于王某一家而言,却一直处在丧子之痛的寒冬之中。

2014年6月27日上午,陈某准备去河边捉鱼,途经县三合街道办事处龙河大桥桥头广场时遇见王某。王某问陈某去哪里,陈某称去河边捉鱼,王某遂与陈某一起到县三合街道办事处寨子沟大桥下的河边捉鱼。王某和陈某到河边时,无其他人在场。陈某先下水游至河中的一棵树上玩耍,王某脱去衣裤后准备到陈某所在处。陈某提醒王某那里水深,王某便往后退,在后退过程中不慎滑入深水中。因王某不会游泳,陈某试图施救未果,王某随后沉入水中。陈某随后上岸回家,未将王某落水的情况告知任何人。同年7月2日下午,王某的尸体被发现。公安机关经尸检及调查,认定王某系溺水死亡。2014年7月27日,王某家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应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陈某是否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法院认为:陈某在本案事故发生时系已年满15周岁的在校中学生,其与14岁的王某相约共同到河边玩耍,在发现王某不慎落入深水中已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理应承担避免危险发生的救助义务。虽然陈某系未成年人,直接施救能力有限,当时河边亦无他人在场,但事发地点离有人处并不很远,依其认知能力,陈某应当能够实施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救助行为而未实施,如跑至有人处向他人呼救、向事先途经的龙河大桥桥头广场处的交巡警平台报警求助或及时将王某落水身处危险的情况报知自己或王某的父母以便及时施救等,导致王某丧失了可能的救助机会最终溺水死亡。对此,陈某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溺水死亡主要是其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且无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还下河玩耍,忽视自身安全所致,故应依法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

因此,未成年人河边、海边游玩的时候,应该注意自身安全;同时,同行的家长、小伙伴们也要时时警惕,防止悲剧的再度重演。

以上观点仅为律师个人看法,不代表凤凰湖北观点,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洪烨]

标签:凰家说法 未成年人落水 同行人担责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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