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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21:年龄悬殊过大或辈分不当 可否隔代收养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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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李红军、陈磊

2014年初,年近六旬的刘氏夫妇早起准备去公园晨练,发现自家小区门口躺着一个女婴。老夫妻俩见女婴长得十分乖巧,心想自己膝下无子,顿时心生怜悯将女婴抱回家中以孙女身份抚养。

随后刘氏夫妇按照收养登记程序,向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民政部门经审查合格且按照收养社会弃婴的附加程序予以60日的公告后,向刘氏夫妇发放了收养证。但刘氏夫妇收到收养证后,发现收养证上所记载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为养父母与养女,而收养证上的登记关系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刘氏夫妇认为自己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近60周岁,将被收养人认定为养女实属辈分不当,因此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为养祖母与养孙女关系。

《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未对“隔代收养”作出明文规定,那对于现实生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悬殊过大或辈分不当的,可否将收养人以养孙子女身份收养呢?

律师认为,虽然《收养法》未明确规定“隔代收养”制度,但从收养制度设立的意义及收养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来看,隔代收养与一般收养并不矛盾或抵触。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4年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因此,对《收养法》公布之前已形成的隔代收养关系,理应当予以承认。对《收养法》实施后出现的隔代收养关系,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

本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悬殊过大,且刘氏夫妇在收养被收养人之初将其以养孙女的身份抚养,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女关系。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收养人的申请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予以变更。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个人看法,不代表凤凰湖北观点,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林芳]

标签:凰家说法 隔代收养 凰家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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