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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25:购房合同担保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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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罗胜 聂长桢

2014年5月22日,卓某向郑某借款2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间为2014年5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郑某于当日向卓某银行转帐250000元。且于当日郑某与卓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卓某个人所有的位于盛景丽园小区9号楼1单元602房一套房屋,同时卓某为郑某出具了250000元的购房款的收据一张。

2014年11月22日,卓某归还郑某利息30000元、本金100000元。至郑某起诉之日,卓某仍有15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没归还。因卓某无力还款,现郑某起诉卓某,请求卓某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那么,郑某请求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理呢?

在实践中,应当按照哪份合同定义法律关系一致没有达成统一理论;直至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该司法解释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根据该司法解释精神,《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郑某既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争议房屋的抵押权人,卓某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及争议房屋的抵押人。郑某、卓某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的实质为流押关系。因此,法院可能对原告主张的买卖关系不予支持。对于郑某持有卓某出具的欠条,应以借款关系向卓某主张权利。

以上观点仅为律师个人看法,不代表凤凰湖北观点,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洪烨]

标签:凰家说法 购房合同担保 合同效力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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