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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28:离婚时隐匿房产 十年后起诉怎么判?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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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崔珍珍

离婚已经十年了,李女士发现前夫刘先生在当年离婚时故意隐瞒了一套在婚内购买的房屋没有分割,协商未果后,李女士将前夫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

李女士称,当年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房屋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两人孩子归女方抚养。既然如此,隐匿的房屋就该判归自己所有。

刘先生则辩称,李女士的起诉早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而且涉案房屋是完全用个人财产购买,应属个人财产,与李女士无关。

法院根据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购买,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给付李女士房屋折价款一百万。判决后,刘先生、李女士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刘先生隐匿的这套房屋到底该归谁所有呢?

涉案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男方所交购房款亦来自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公司所得,因此可认定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李女士离婚十年后才发现这套房屋的存在,此时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立即到法院起诉,并没有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离婚时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过错,法院考虑到刘先生没有其它住房且房屋登记在刘先生名下,酌情进行分割,参照市场价格综合认定房屋总价约一百五十万,遂判决刘先生享有房屋所有权,同时支付李女士房屋折价款一百万,合法合理,并无不当。

以上观点仅为律师个人看法,不代表凤凰湖北观点,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洪烨]

标签:凰家说法 离婚 隐匿房产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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