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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30:员工加班回家后猝死 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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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祁海燕 卢青霞

小左是一名广告设计师,经常被公司安排加班至凌晨。某天,小左加班到凌晨1点钟才回到宿舍休息。第二天中午,室友见他还未起床,于是提醒他上班时间到了,却发现他已经不省人事。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小左的死亡并非他杀,且医疗机构初步诊断为现场猝死。但小左平时身体健康,并无疾病。

小左的家人认为他过度加班导致死亡,应属于工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公司给予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合计86万余元。

那么,加班回家后猝死,是否属于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或在上下班途中等情况下,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害。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则可认定为因工死亡或者视同工亡,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工亡待遇。

在本案中,小左是在下班回寝室后才死亡,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并不属于因工死亡的范围。

但若不属于工伤,因过度工作而导致死亡如何得到保障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不构成因工死亡,但该公司严重忽视对小左身体健康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认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小左个人身体素质、个人身心调整等多重因素有关,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该公司对小左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令该公司支付小左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因此,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然不构成因工死亡,但家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高国祯]

标签:加班 猝死 工伤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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