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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32:离婚后如何判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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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罗胜 聂长桢

许某与胡甲系同学,双方结婚后于2003年共同生育一女胡乙。婚后双方因工作的原因聚少离多,加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自2012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2013年12月26日,胡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驳回胡甲要求与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14年9月9日,许某又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乙出生后一直在上海与许某共同生活,胡甲一直在长沙生活。2014年6月28日胡乙由许某陪同去加拿大参加夏令营,后因在加拿大许某对胡乙有打骂行为,故许某被当地青少年保护中心提起诉讼,同年8月13日,加拿当地青少年法庭判决:命令把胡乙送到欢迎家庭进行临时性强制送养。8月20日,胡乙与胡甲一同回国,回国后胡乙进入长沙某学校上学。许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没有异议,但都想争取胡乙的抚养权。

本案中胡乙的抚养权归谁成为争议焦点。

许某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一方可以优先考虑抚养孩子。许某认为孩子自出生后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应由自己继续抚养。

胡甲表示,根据上述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胡甲认为,法院应该考虑孩子自己的意见。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征求了11岁胡乙本人的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胡甲共同生活。

最终法院认为,考虑到许某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及住所,且许某曾对胡乙有打骂行为,并造成胡乙在加拿大被临时性强制送养,许某有不利于胡乙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胡乙共同生活,而胡某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胡乙本人也愿意跟随胡某共同生活,故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确定胡乙由胡某直接抚养,许某应当承担胡乙相应的抚养费,至胡乙独立生活时止。胡某保障许某对胡乙的探视权。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孩子是生命的延续,愿天下的父母都能用心爱护自己的孩子。

[责任编辑:王天天]

标签:判定子女抚养权 离婚后如何判定子女 律师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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