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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36:武汉自燃车主真的面临5千万赔偿吗?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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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李涛

2015年12月18日晚8时40分,武汉市发生12•18水果湖隧道火灾事故,隧道内隔音屏和顶棚因轿车自燃被部分烧毁。

据现场武昌区交通大队秩序科科长熊志军介绍,水果湖隧道内有消防栓,但是在出隧道后的高架桥上却没有消防栓,但火烧得很大,先到现场的两台消防车车上的水不足以灭火,需要更多消防车的救援,消防部门共派了6台消防车到达现场。

据媒体报道,武汉市水果湖隧道隔音屏为全封闭的特殊隔音屏,材料特殊造价昂贵,该段隔音屏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总长度1745米,总投资为5350万元。有关资料称,该涂料通过涂刷9层不同的材料,实现防火、防潮、防霉、抗冲刷等功能,其防火性能非常优越,涂料厚度超过2厘米即可超过类似防火板的防火性能,且其安全性更好,可以避免发生防火板脱落砸伤过往车辆。但这一说法,似乎在这起事故中未能得到印证。

武汉市桥梁维修管理处负责人介绍,由于前期未曾涉及隔音屏建设的招投标,不清楚具体造价,目前无法估算火灾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但从现场情况来看,被烧毁的面积相当大,简单的修补无济于事,必须再次通过公开招投标聘请专业的公司对烧毁的部分进行测量及设计,重新定制。根据这一方案,维修费用肯定不是一笔小数目。

媒体报道该起事故时,称自燃轿车车主将面临赔偿5000余万元的巨额损失费。李涛律师认为,该说法存在误读。

一、12•18水果湖隧道火灾事故属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规定,水果湖隧道属于道路,发生自燃的小轿车导致路产损坏的财产损失,故本次事故属于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应对本次事故依法认定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规定,武昌区交通大队应当对本次事故依法定责,事故认定时除考虑小轿车车主维护车辆安全性上存在的过失外,还应调查隧道隔音屏和顶棚材质使用是否符合设计、建造质量规范,是否存在瑕疵;隧道维护单位在维护工作中是否存在缺陷等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及第11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综合认定本次事故责任主体与责任程度。

三、车主赔偿路产损失时应适用可预见性规则对其赔偿范围进行限制。

本次事故如何确定车主应当赔偿的损失范围?这是现代侵权法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损害赔偿的范围,涉及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的考量,事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在审判实务上具有重要意义。在《合同法》规则和合同法理论中,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责任范围限制规则,例如过失相抵规则、损益同销规则、减损规则、可预见性规则等;而在侵权法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及理论研究中,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还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则和相关理论研究,致使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本案情形的损害赔偿案件时存在不少困惑,最困难的问题是侵权行为人过失侵权造成了难以预见的损害结果,是否应当全额赔偿权利人的纯粹经济损失?对此,英美侵权法上限制责任范围的可预见性规则可以给我们以重要启示。根据该规则,可预见性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如果损害是不能够被预见的,则这种损害就得不到赔偿。可预见性规则系由一合同案件所创立,包括两个方面:(1)针对“一般损失”(ordinary damages),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一般理性人的预见;(2)针对“特殊损失”( special damages),必须是受害方在订约时已经告知了违约方,且双方在订约时已经加以考虑到的。这一规则被《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 - 715条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4条所吸收,也被我国《合同法》第113条所吸收。在英美侵权法中,可预见性规则也成为限制侵权人责任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在台湾侵权法理论中将因果关系区分为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两个层面,可预见性规则是确定法律上因果关系及权利损失范围的主要因素。

在我国审判实务中也是在侵权案件中也是认可适用可预见性规则的,详见交通事故损坏沈阳故宫博物院下马碑赔偿案(参见2008年第2集总第34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对侵权案件中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应当适用可预见性规则限制其赔偿范围》一文),下马碑建于乾隆四十八年系清代原物,被卢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坏,经鉴定损失3000万元,后经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卢某赔偿损失1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可预见性规则的运用,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仅在《合同法》第113条有明文规定,在侵权案件中能否适用,存在疑问。我们认为,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在赔偿的理念和价值取向上是基本一致的,尤其是在违约与侵权发生竞合时,选择不同的诉因如果导致大相径庭的损害赔偿结果,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因此,可预见性规则作为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基本规则,在侵权案件中可以参照适用。

综上,李涛律师认为:

1、侵权案件中应综合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和可预见性规则,对因过失侵权造成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的赔偿范围进行限制。

2、侵权案件中“可预见性规则”的运用在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在赔偿的理念和价值取向上是基本一致的,尤其在违约与侵权发生竞合时,选择不同的诉因如果导致大相径庭的损害赔偿结果,有为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因此在侵权案件中可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3、本次交通事故中若存在“道路瑕疵”与“维护缺陷”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1条规定,应运用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原则减轻自燃车主的的赔偿责任。

李涛律师在此鼓励自燃车主勇敢站出来,厘清事故责任,合理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观点仅为律师个人看法,不代表凤凰湖北观点,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王天天]

标签:赔偿 车主 说法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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