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39:工作地点定为全国 职工不服调动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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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某股份公司十位员工不服调动劳动争议案,历经近两年的仲裁、诉讼,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结案,职工败诉。
深圳市某股份公司是一家业务遍及全国的大型企业,其销售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等工作地点不固定。赵某等十人入职时,填写了工作地点为中国大陆,但是多年来一直在公司总部深圳工作,且已经在深圳安家落户。2013年底,公司分别将该十人调派到北京、上海等地任职。赵某等不服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赵某等人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中国大陆”,系约定不明,应以其实际工作地深圳为工作地点。
此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赵某等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合同内容应有谨慎关注义务以及一般人所具备的理解能力,也应该预见合同条款对自己的约束和影响;现赵某等人不能够证明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即应接受合同约定,公司有权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调派,因此判决赵某等人败诉。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工作地点。立法的目的在于约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地点调整,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从这一点来看,工作地点约定应该具体。
但是有些用人单位是全国性企业,甚至世界性企业,员工的工作地点可能遍布全国、全世界。法律并未禁止对工作地点做出如“中国大陆”、“湖北省内”等抽象约定。
为避免理解和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以便劳动者作出判断和选择。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招用劳动者时履行了上述告知义务,则有权在约定范围内调派;否则应该视为约定不明,以实际工作地点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以后变更地点需要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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