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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40:侵权与工伤能否双赔?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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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李涛卢青霞

劳动者乔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经其所在单位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乔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但单位向社保处提交乔某的工伤待遇申请时却遭到拒绝。社保处认为,乔某已经获得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乔某无法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奈之下,乔某将社保处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劳动者是否能够得到侵权与工伤的双重赔偿呢?

律师认为,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9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8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工伤的,劳动者可同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17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如果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就上述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意见较上述规定对劳动者更有利的,可按照当地政策意见执行。”的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双重赔偿。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责任编辑:洪烨]

标签:侵权 工伤 凤凰湖北 凰家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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