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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14:女婴被砸致残 找不到肇事者谁担责?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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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大律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郑萍 卢青霞

2015年7月15日,奶奶抱着出生仅数月的女婴小怡在小区里晒太阳,突然被高空飞下的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石块砸中头部。经过抢救,小怡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颅骨缺损、脑萎缩、肢体偏瘫等严重后遗症。经鉴定,小怡构成七级伤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确认小怡受伤是因高空抛物所致,但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找到肇事者。小怡的父母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向涉案居民楼2楼以上(包括2楼)的128户居民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补偿金共46万余元。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全部住户共同给与补偿若干元。

看到这里可能大家不免疑惑,一块小小的石块怎么会让128户居民成为被告呢?

我们都明白的规则是谁扔的石块谁就应该为小女孩的受伤负责,128户中只有一户是真正的肇事者,把他(她)纠出来问题就解决了。但是关键在于无法查找肇事者的情况下,小女孩及其监护人是否只能饮恨垂泪独自为恶果买单?

在这一点上我国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首先,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我国法律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此类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主张侵权责任的对方(本案的被告)举证不是从自己家抛撒或者坠落物品,从而排除自己的责任,如举证不能,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法律规定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完全不同。赔偿是对实际侵权人的惩罚,而在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考虑到作为大楼的使用人和受益者有权利也有义务在合理使用自己房屋的同时约束自己的行为不给他人造成伤害,为了平衡和充分保护各方利益,我国民法中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分摊补偿既是对受害者损失的弥补,也是对其他人的警示,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高空抛物的案例不胜枚举,也给我们留下了深深的思考:在自己少一点麻烦的时候,是否也能给别人少带来一点伤害?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看法,不代表凤凰湖北观点,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任谦]

标签:高空抛物 起诉 赔偿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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