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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17:火灾抛孩下楼 紧急救援是否违法?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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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大律师点评:火灾抛孩下楼 紧急救援是否违法?

凰家大律师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罗胜  聂长桢

2015916日,福建宁德蕉城区邮电局对面的菊池大厦幼儿园着火,火灾是由菊池大厦内的花店所引起的,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浓烟,火势随即向二楼一民办幼儿园蔓延。火灾突发时为正午时分,幼儿园老师带领孩子们正在吃午餐,浓烟致使孩子们的情绪紧张,哭闹不停。因通往一楼楼梯已被大火封锁,300多名被困师生只好隔着玻璃,不停拍打。随即赶来救援的消防人员和热心群众想方设法进行营救,部分营救人员因为无法通过楼梯,遂登上着火房屋周围的矮墙,跳至矮墙攀上二楼,砸碎玻璃,以空中接力的方式转移孩子,但是,因为火势蔓延迅速,被困师生过多,在大火和浓烟环绕的情况下,接力过程中的小孩身体已经绵软,而被困的小孩体力也无法支持,因此,消防人员和热心的群众在一楼拉着厚毛毯,二楼救助人员采取将小孩抛掷楼下毛毯的方式进行救助。这种方法虽有一定的风险,但是万幸的是所有师生均安全转移,无人伤亡。

916宁德火灾事件发生后,媒体在第一时间进行报导,而千万网友也持续关注此事件,部分网友认为,火灾现场抛掷小孩的方法欠佳考虑,这样的紧急救援方式不可取。那紧急情况下,采用这种紧急救援是否违法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刑法》也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险的内容,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且为避险而造成的损害应小于不避险而遭受的损害。类似的紧急避险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存在的:比如为了躲避他人追杀,而开走路边停放的他人的汽车等等。

对于300名师生的性命而言,将被困孩童抛掷楼下的毛毯上是不得已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此种行为是为了能够救助更多的儿童,虽然被抛掷的孩童可能会有一定的惊吓,但是同其他孩童的生命而言,是为了争取更多的时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此在此案中的火灾现场,为救助小孩而抛掷至楼下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违法。但是,救援人员应该尽量采取合适的救援方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同时希望各位商家能够做好相应的消防措施,避免类似火灾案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何晓阳]

标签:律师 紧急救援 火灾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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