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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21:捡钱不还 或构成侵占罪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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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大律师】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崔珍珍

近日,高先生拿着刚从银行取出的2万多元现金,准备去医院看望朋友,可是由于他的疏忽大意,钱不见了。这钱是准备借给朋友治病急用的,高先生发现钱不见后非常着急,他立即顺着原路寻找,可是一无所获,通过查看路边一家网吧的监控录像,高先生发现了可疑人。

原来当时高先生身后有一名拎着袋子的女子也在路上行走,看见高先生掉落在地面上的钱,该女子一声不吭将袋子放在右手中弯腰捡起钱,十分淡定,整个过程仅仅几十秒并且全程没有抬头。

高先生在微博上发了消息,希望认识该女子的人能及时跟自己联系,必有重谢。

网友纷纷认为该女子的行为太不厚道,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如此淡定捡钱。那么该女子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呢?且听律师解读。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女子捡得2万余元现金,取得了财产利益,高先生掉钱确有损失,女子捡钱占为己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捡的钱应属“不当得利”,该女子应当返还。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女子拒不交出这笔钱,高先生可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诉讼。如果该女子不存在“拒不交出”的行为,则不构成侵占罪。

高先生微博表示“必有重谢”,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如果有人提供线索找到捡钱女子,高先生也应按照自己承诺的支付相应报酬。

[责任编辑:林芳]

标签:捡钱不还 侵占罪 拾金不昧 凰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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