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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23:女童遭老师舌吻 幼儿侵害如何界定?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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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大律师】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肖雪 卢青霞

李女士近日来发现刚上小学三年级的女儿小玲有些不寻常,话比往常少了,似乎每天心事重重,并对代课老师王老师比较排斥,说要成为他最不喜欢的学生。在李女士的一再追问之下,小玲才说出了实情。

原来王老师经常夸奖小玲长得可爱,像洋娃娃一样,很喜欢她。并且最近经常让小玲单独去他办公室,对她做出拥抱、亲吻等动作,甚至要求小玲在亲吻时伸出舌头。小玲觉得很恶心,但是又不敢反抗,也不敢和其他同学、老师说,只能自己闷闷不乐。

李女士听后大怒,第二天就到学校去找主任投诉,可王老师却说因为自己比较喜欢小玲,只是抱过她,并没有亲吻。李女士对女儿受到的伤害又心疼又愤怒,却又不知如何是好。

那么,到底王老师的行为应该怎么评价呢?

律师认为,王老师的行为属于猥亵儿童的行为。在法律上,既有对此种行为的行政处罚,也有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实践中,一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尚未造成严重身体或精神损害的猥亵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但若行为人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则应根据《刑法》第237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规定从重处罚。本罪中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或女童;猥亵行为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亲吻、搂抱等行为。

因此在本案中,王老师拥抱、亲吻小玲的行为,属于猥亵儿童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求其行政责任;若小玲因此受到了较为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则王老师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家长们,要常常关心孩子,掌握孩子在校、在外的动态,以确保孩子的安全。

[责任编辑:洪烨]

标签:女童遭舌吻 幼儿侵害 法律界定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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