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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25:婚内夫妻双方打欠条应当如何认定?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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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大律师】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罗胜 聂长桢

2010年5月份,李某和程某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11年6月10日办理结婚证,但因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少沟通,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执不休。

2014年11月5日,李某和程某协商一致,决定离婚,但双方就婚内期间李某向程某出具的两份借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两份借条内容分别为:2013年5月18日李某出具的“欠买车钱贰万玖仟元,李某”。2014年5月21日李某出具的:“欠程某买车钱35000元(叁万伍千元),老婆李某”。李某认为这两份欠条是其所出具的,但是是夫妻生活期间互相戏闹而出具的,并非真正存在借款,并且因该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程某则认为这两份欠条是李某真实向其借款而出具的。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程某起诉至法院。

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借条应当如何认定呢?

婚内借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写的欠条,就是夫妻间的债权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但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妻一方向对方出具的“借条”或“欠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而对借款合同关系是否真实发生既可以从款项的来源和去向考虑,也可以从举债的必要和出借的能力方面来考虑。在本案中,程某主张借条是真实存在的,但李某否认借条的真实性,主张该借款并未实际交付;双方在举证过程中,程某未能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程某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观点仅为律师个人看法,不代表凤凰湖北观点,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何晓阳]

标签:婚内夫妻双方 凰家大律师 欠条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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