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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28:持玩具枪抢劫算“持枪抢劫”吗?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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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大律师】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祁海燕  卢青霞

小王虽已年满30岁,却一直无稳定工作。没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他,萌发了抢劫的念头。于是在网上购买了仿真玩具枪、仿真子弹、黑色头罩、手套等等作案工具。

经过几天的踩点,小王将目标锁定在一家金店。某天傍晚,他趁金店内顾客较少,使用仿真玩具枪抢劫了10万余元的黄金等饰品。

第二天公安机关随即将其捉拿归案。法院最终判决其构成抢劫罪。

依据法律规定,小王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其徒刑。而“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到底小王持玩具枪抢劫算“持枪抢劫”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之所以把这种持枪抢劫的行为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是因为持枪抢劫对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 

那么仿真玩具枪是否具有与真枪同样的威胁性呢?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在受胁迫时由于精神紧张等原因,几乎不可能准确判断枪支真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持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犯罪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理解与适用》,最高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持仿真玩具枪抢劫不会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等如此严重的客观危害后果;且犯罪嫌疑人选择不具有杀伤力的玩具枪抢劫,本身没有致他人重伤、死亡的主观意图;玩具枪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因此,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持玩具枪抢劫并不属于持枪抢劫的加重情形。

以上观点仅为律师个人看法,不代表凤凰湖北观点,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任谦]

标签:持枪抢劫 金店 生命安全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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