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凰家视角NO.29:网购品损坏时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吗?


来源:凤凰湖北

人参与 评论

凤凰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消费维权、财产纠纷、经济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

凤凰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消费维权、财产纠纷、经济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罗胜聂长桢

2014年4月3日,王某在京东商城网站购买华硕笔记本电脑,付款5599元,订单列明收货人王某,并留有手机号码,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次日,送货员田某将上述商品送至指定收货地址,因王某不在家,由王某指定的人签收。次日,王某返家后拆开商品包装,发现笔记本电脑损坏无法正常使用,于23时58分向京东商城申请退货。京东商城回复称因产品未按《用户手册》的说明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的损坏不在三包范围内,建议王某联系厂家售后进行付费维修。

2014年4月6日,王某将笔记本电脑送至华硕产品服务中心检测,经查产品故障为屏幕破裂,键盘模组后方凹陷,非正常损坏。王某多次向京东商城申请退还所购买的全部商品,京东商城于2014年5月30日承诺退货,并于2014年6月15日将货款全额退还王某。

王某主张应该适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而京东的行为则违反相关法律,那么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然而,本案中王某要求退货的笔记本电脑存在着严重的瑕疵,已被损坏。由于王某无法举证证明涉案笔记本在发货时已经损坏,因此,不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

在上述案件中,律师在此善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特别是电子、电器产品,应该在快递员交付时即仔细检查网购商品,这样才能避免维权过程中产生同王先生一样的烦恼!

[责任编辑:何晓阳]

标签:网购 7天 退货 凤凰湖北

人参与 评论

凤凰湖北今日推荐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