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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30:传播不实言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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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张刚良 卢青霞

周某近日从朋友那获得一段视频,视频时长约1分钟。视频中,数名身穿警服的人被十多名手持钢管的人追打。画面还显示,其中一名穿警服的男子被打倒在地后,又遭数人围殴,场面十分混乱。

周某将该视频发布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和QQ空间中,并配上了“当地警方真垃圾”“混混威武”等描述。仅仅两天时间,该视频在QQ空间被转发了5000多次,在众多微信号中扩散。

而经当地警方调查,当天并未接到此类报警,也没接到群众举报。调查后发现,该视频的拍摄地并非当日,也非当地。而周某并不清楚视频的由来,便自编描述,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和QQ空间中供好友浏览。

当地警方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那么发布不实言论到底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一般而言,行政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若情节较为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已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而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对发布、传播不实言论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修正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联网虽是一个公共、开放的空间,但同时也应当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上谣言,不信谣,不传谣,否则将面临严厉地处罚。

[责任编辑:任谦]

标签:微信 谣言 处罚.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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