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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33:顺走手包 寄回部分物品构成犯罪吗?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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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崔珍珍

近日,市民王先生收到一个快递,里面是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这让他心情十分复杂,失而复得,本该高兴,王先生为何心情复杂呢?

原来,前几天王先生和朋友去家附近的电影院看电影时,在电影放映之前王先生和朋友在大厅聊天,吃着零食喝着可乐,聊得十分尽兴,等电影放映一半了才想起自己的手包落在大厅椅子上了,等王先生去找包的时候发现包已不见。

包里有三千余元现金、5张银行卡、身份证和一些非常重要的工程资料,王先生十分着急,意识到可能被人偷走于是报了警。民警调取监控后发现,当天王先生进入影院后,旁边一个年轻男子路过,顺走了他的包后迅速离开。

现在王先生收到了身份证和银行卡,他非常希望对方能将包里的工程资料寄回来,辛辛苦苦跑了一年的工程,如果失去这些资料,将对自己造成巨大的损失。王先生表示,包里的现金可以作为对方邮寄工程资料的报酬,如果对方能将工程资料寄回来,可以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那么,拿包男子顺走手包、又寄回身份证和银行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拿包男子将盗窃的身份证用于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该男子直接将身份证寄回,避免了此种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银行卡作为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拿包男子盗窃银行卡但未兑现并寄回,避免了实际损失,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本案中,拿包男子寄回身份证、银行卡,但包里还有现金及工程资料,该行为应认定为盗窃。寄回身份证、银行卡的行为,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责任编辑:林芳]

标签:凰家视角 偷窃 犯罪 凰家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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