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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40:直管公房未办理登记的更名有效吗?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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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罗胜  聂长桢

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某路666号房屋原系武汉市汉阳区房地产公司某房管所的直管公房,1992年该房屋承租人登记为梁甲。

1999年,梁乙于向该房管所申请变更承租人登记,并于同年10月30日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一份,该表中“过分更户户名原因”一栏载明:“本人少年服刑,兄代签约,现回收物归原主”,房管员在“房管所意见”一栏中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名,房调员、房管所长均在“房管所意见”一栏中签名,但该审批表中“市局、区公司审批意见”一栏均未填写内容,该房屋承租人也未实际进行变更登记。

2009年12月23日,梁甲签订《武汉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申请书》一份,将汉阳区某路的住房使用权转让给梁丙,梁丙于同日签订《武汉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受让申请书》一份表示同意受让,该房屋承租人变更登记为梁丙。   

另,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某路的房屋后由武汉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接管。2015年7月24日,该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汉阳区某路5-7号系我公司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现被列入大归元片房屋征收范围。该栋房屋某路666房屋承租人为梁丙,其按照征收政策和征收指挥部指示已于2015年6月18日参加房改,取得完全产权(公司发给其房改证明),其房屋建筑面积为42.92平方米”。

梁甲、梁乙、梁丙系兄弟姐妹关系。现三人对房屋产生纠纷,梁乙遂起诉至法院。

那么,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即为1999年梁乙的变更行为是否有效?

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某路666号房屋系直管公房,承租人于承租时仅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根据《武汉市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中规定,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的必备条件是:新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并与原承租人同住三年以上,其他处确无住房的已成年的近亲属。因此。梁乙虽于1999年申请变更登记该房屋的承租人,但是因该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承租人并未进行变更登记,该房屋承租人仍为梁甲。

根据《武汉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管理办法》中规定,直管公房是可以进行有偿转让的,直管公房的有偿转让是指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按规定的程序将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对转让人予以经济补偿的行为。梁甲与梁丙转让承租权后,该房屋承租权人变更登记为梁丙,梁丙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该房屋于2015年6月18日房改后梁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梁乙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梁乙系诉争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且使用权不等同于所有权,梁乙的户籍登记在诉争房屋处,也不代表原告即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故对梁乙要求确认武汉市汉阳区某路666号房屋权益归梁乙所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高国祯]

标签:直管公房 登记更名 承租人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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