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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视角NO.41:买到“凶宅” 能否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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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崔珍珍

王女士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花了200万元购买了一套李先生位于市中心的房子,准备给儿子做婚房用。签订合同的时候,李先生表示自己一直在外地工作,这套房子一直空着,没出过事。

后王女士一家人搬进了该房屋,开始筹备儿子的婚礼。但王女士入住后,不知道为什么总是做噩梦。在一次和邻居聊天的过程中,王女士得知李先生的妻子曾因家庭矛盾在该房屋内上吊身亡。王女士又恐惧又气愤,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李先生表示,曾经发生的事情已经过去,该房屋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不影响王女士一家人居住,不同意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那么,王女士所说的房屋内有人自杀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作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呢?

房屋买卖的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本案中,王女士买房是为了儿子结婚用,是喜庆的事情,按照一般常理,如果知道该房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会有忌讳,不会购买该房。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李先生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凶案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李先生的行为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的房屋买卖双方并不认识,为了规避风险,一方面,买房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就“凶宅”等问题约定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签订合同之前,可通过居委会、周围邻居等渠道了解房屋情况,以免误买“凶宅”。

[责任编辑:林芳]

标签:凶宅 购房 撤销合同 凤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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