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加速冲刺首个内陆自贸区 探索推出先行先试系列政策
原标题:武汉加速冲刺首个内陆自贸区 “武汉力争进入第三批自贸区名单。”昨日在媒体发布会上,与会专家表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将加大对外开放合作,努力推进内陆自贸区建设。 学习上海自贸区成功经验,实施开放先导
原标题:武汉加速冲刺首个内陆自贸区
“武汉力争进入第三批自贸区名单。”昨日在媒体发布会上,与会专家表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将加大对外开放合作,努力推进内陆自贸区建设。
学习上海自贸区成功经验,实施开放先导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打造内陆自由贸易区,是省委对示范区提出的明确任务。对此,条例结合示范区有关开放合作先行先试的最新成果,借鉴上海自贸区推进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的经验,设专章对“开放合作”作了规定。
取经上海自贸区
2014年9月、11月,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先后三次到示范区调研,听取开发区管委会、科技企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方面意见,并到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天津滨海新区等地学习考察立法经验。
示范区依托“武汉·中国光谷”品牌,重点发展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以及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从《条例》中不难看出,将光谷“法律化”也是依托光谷目前已有的产业优势,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开放性经济。作为内陆城市,武汉虽然有自身交通便利,人才资源丰富的区位优势,但在经济发展与沿海地区有差异,所以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服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显得更为重要。
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示范区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持示范区企业建立境外研发、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开展对外投资。示范区对区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一般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建瑞认为,条例明确施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充分借鉴上海自贸区,对于改革开放和吸引外商投资很重要。对于企业来讲,明确规定实行市场主体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但是要进行特批的话可以简化办事程序。这也是自主创新的体现。
设专章谈“开放合作”
据了解,目前武汉已经探索推出了自贸区先行先试系列政策。此次条例出台,为武汉申报首个内陆自贸区打下坚实的体制机制基础和人才保障。
武汉市政协委员、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宫步坦认为,“开放合作”一章赋予示范区先行先试的这些创新成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都应当在2015年3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之前,出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或实施方案;同时,对所有不适应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也应当尽快就其在示范区的适用作出相应决定,努力让这些创新制度在《条例》施行之日即可落地,充分展示示范区的开放、务实、法治形象,真正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指导思想
1.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切实解决示范区改革发展遇到的实际问题,突出务实管用、以用为要。
2.
坚持“无违无禁即可”,鼓励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增强立法的张力和前瞻性。
3.
坚持“明确简政、彻底放权”,“倾其所有、一步到位”,最大限度地给予示范区政策支持。
4.
坚持把发展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主要内容
一.管理体制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明确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由管委会负责实施;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先行审核的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项目,委托管委会审核,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最大限度地下放审批权限,实现示范区行政审批“办事不出园区”。
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规定省、市财政加大对示范区转移支付力度,由示范区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二.产业发展
示范区依托“武汉·中国光谷”品牌,重点发展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三.科技创新
支持示范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培育自主品牌,创新产业组织模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授权管委会负责对示范区内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复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归项目完成人所有。
四.创新要素
明确规定示范区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设立各类要素交易所,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和金融市场,建设资本特区,为示范区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明确示范区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发展创业投资。
条例单设“人才支撑”一章规定:一是制定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激励和服务机制,建设人才特区。二是设立专项资金,对示范区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予以支持。三是设立股权激励代持资金,支持企业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四是采取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创业基地、举办创新创业竞赛等形式,支持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
五.开放合作
积极引进外资,探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同时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并明确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发挥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功能,实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监管模式,推进海关、检验检疫“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实现通关便利化。
鼓励、支持示范区与其他区域、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发挥示范区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六.法治环境
根据十八届四中精神,条例设置“法治环境”一章,明确:一是管委会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设立示范区咨询委员会,建立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免责条款,建立容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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