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凰家说法NO.7:合同到期终止后发现怀孕可以顺延吗?


来源:凤凰湖北

人参与 评论

凤凰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消费维权、财产纠纷、经济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

凤凰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消费维权、财产纠纷、经济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凰家大律师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吴胜利 崔珍珍

王女士于2012年1月1日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两年期的固定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1日,因某公司不再与王女士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2014年1月3日王女士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医生诊断王女士已怀孕一个半月,并做了彩超检查确认怀孕。王女士据此认为劳动合同不应终止,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对王女士的病例和彩超报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质疑王女士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因怀孕而提出异议。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女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由于女性在怀孕生子期间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我国法律专门设立了相关条款确保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四款规定的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

王女士提供医院病例和和彩超报告证明自己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就已经怀孕,病例和彩超报告上有确诊怀孕的时间,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公司质疑王女士之前不告知单位怀孕情况,确实是因为女性的特定生理情况导致不能及时发现自己怀孕的事实。所以仲裁委综合认定王女士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已经怀孕,支持了王女士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鉴于王女士准备生下这个孩子,所以公司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王女士哺乳期结束才能终止。

律师提醒,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职场女性在怀孕后要及时向单位告知自己怀孕的事实,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要向王女士一样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看法,不代表凤凰湖北观点,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任谦]

标签:合同 孕妇 劳动关系 凤凰湖北

人参与 评论

凤凰湖北今日推荐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