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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函万科要求信息披露与港交所同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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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交所发函万科要求信息披露与港交所同 12月24日,深交所官网披露,深交所管理部向万科A下发《关注函》,要求其函告相关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东,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

原标题:深交所发函万科要求信息披露与港交所同

12月24日,深交所官网披露,深交所管理部向万科A下发《关注函》,要求其函告相关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东,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由公司同时在深交所披露,保证在深交所和境外有关机构的公告内容一致。

深交所给出的理由是:港交所与深交所就安邦保险集团和宝能集团旗下深圳市钜盛华增持万科股权的信息披露存在内容差异,并引发媒体高度关注,造成了投资者误读。

关于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49 号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近期,我部关注到,你公司股东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盛华”)于2015 年12 月7 日在本所披露持有你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0.01%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通过香港联交所披露易持续披露了4 次增持你公司股份的信息。你公司股东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于12 月9 日在本所披露持有你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通过香港联交所披露易持续披露了2 次增持你公司股份的信息。截至2015 年12 月24 日的香港联交所披露易信息显示,钜盛华持有你公司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24.26%,安邦保险持有你公司股份占A股股本比例为7.01%,但上述股东未在本所同步披露后续的持股信息。香港联交所与本所存在的上述信息披露内容差异,引发媒体高度关注,并造成了投资者的误读。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函告相关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东,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及时告知你公司并由你公司同时在本所进行披露,保证在本所和境外有关机构的公告内容一致。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5 年12 月24 日

[责任编辑:洪烨]

标签:深交所 万科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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