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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将大南瓜砸坏小车 南瓜瓜主“栽”大了


来源:恩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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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很多居住在小区高层的住户都私自将楼顶天台改装成自家“花园”,栽种蔬菜瓜果,一曰经济,一曰环保。弄花莳草,固很欣然。但这其中也藏有风险,占用了公共资源不说,没准还会摊上官司呢。这不,家住州城某小区

时下,很多居住在小区高层的住户都私自将楼顶天台改装成自家“花园”,栽种蔬菜瓜果,一曰经济,一曰环保。弄花莳草,固很欣然。但这其中也藏有风险,占用了公共资源不说,没准还会摊上官司呢。这不,家住州城某小区的住户张欣就为这件事纠缠、烦恼了近两年时间。

天降南瓜惹纷争

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韩雷将自己的一辆科雷傲小型越野车停放在州城某小区某单元楼下,不料被楼顶掉落的一颗南瓜将该车前挡风玻璃和引擎盖砸坏。韩雷当即报警。后经派出所民警出警调查,南瓜为该小区住户张欣栽种,张欣对自家南瓜自行掉落砸坏韩雷车辆一事向民警表示认可。

事故发生后,经恩施人保公司核定,韩雷的车辆损失为4950元。由于该车品牌在恩施地区没有4S店,韩雷遂将车辆送至武汉市进行维修。后因相关事宜赔偿未果,韩雷遂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欣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718元。

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后,经被告张欣申请,追加某财产保险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一审中,被告张欣辩称,原告韩雷胡乱停放车辆,对车辆被损坏的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事发后张欣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答应给予赔偿,民警并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因此缺乏证据证明原告韩雷的车辆是由被告张欣栽种的南瓜砸坏。此外,韩雷主张的数据缺乏法定机构的认定,且韩雷未要求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原告韩雷是合同关系,而该案是侵权之诉,该公司不是该案的适合主体。

侵权被判担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韩雷提交了一份恩施市公安局六角亭派出所在事发当日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该登记表加盖有恩施市公安局六角亭派出所的公章,且原、被告对该登记表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法院对该登记表予以采信并作为处理该案民事赔偿的依据。

该登记表中明确记载,事发当日民警到场后,被告张欣对自家南瓜自行掉落砸坏原告车辆一事表示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欣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张欣辩称,原告韩雷停放车辆的地方不是指定停车点,原告自身具有过错。但张欣并未提交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证明、该小区指定停车划分情况等证据加以佐证,故法院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此外,被告张欣认为,原告在被告恩施某财产保险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核定损失后,不要求该公司进行赔偿,程序不合法。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恩施州分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是原告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一审法院根据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张欣一次性向原告韩雷赔偿车辆修理费、拖车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699元。

上诉未能获调解

一审宣判后,张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其认为,韩雷停放车辆位置不是小区确定的停车地点,属于乱停放车辆的行为,对车辆被南瓜砸坏这一损害结果,韩雷负有过错责任。

张欣说,一审宣判后,民警没有进行现场查勘和实地调查,上诉人张欣因自己曾经种过南瓜,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答应给予适当赔偿。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张欣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

张欣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赔偿拖车、交通、食宿费用责任的依据不足。且保险公司定损后,理赔程序已经启动,韩雷放弃了赔偿,其行为是对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放弃,其要求张欣承担赔偿责任,程序不合法。

韩雷答辩称,一审时,因为上诉人态度不好,所以就铁了心要找对方索赔。且按保险公司说法,车辆不是行驶途中又找不到肇事者的,保险公司不会全部赔付。而且这官司一打就是两年,现在赔付期限已过。

因双方分歧较大,虽经法庭主持调解,亦未达成共识。该案将经合议后择日进行宣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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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子墨]

标签:南瓜 张欣 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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