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下月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近日,州环保局、州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州无环保标志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黄标车禁止驶入县市城区。 实施
近日,州环保局、州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州无环保标志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黄标车禁止驶入县市城区。
实施环保标志管理是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环保标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环保标志核发对象为在恩施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及在异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长期在恩施州行驶和使用的机动车。
据了解,初次注册登记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要求的新机动车、不需要经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的在用机动车,可以直接向车辆注册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机构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需要经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检测的在用机动车,经检测合格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代为核发环保标志;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州无环保标志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黄标车禁止驶入县市城区。对黄标车实行淘汰制度,到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州范围内的黄标车。
8月26日,州环保局、州公安局已联合召开全州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会议,学习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对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及管理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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