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求偿 良心能否用钱衡量

40万元货款遗落在摩的上 失主悬赏10万寻巨款

北风劲吹,汉口解放大道营房路路口,曾丹拿着500份传单,一张张发给路人,一次次向人们解释。她表情焦急,只希望能早点找到那个摩的司机。

10月5日下午4时40分许,她的父亲酒后带着装有40万元现金的黑色布袋搭乘摩的,下车时却忘了拿袋子。

曾丹介绍,这笔钱是父亲和几个朋友一起做生意的货款,丢失巨款后,父亲情绪低落,自责不已。两天来,家人四处寻找,却一无所获。“大过节的,那个摩的司机还出来跑车,肯定也不容易,希望他能把钱还回来,我们一定会重谢他,不会追究任何责任。”曾丹表示。[详细]

摩的司机归还40万遗失款 拿10万奖励还债务

经历一番煎熬后,摩的司机王师傅归还了捡到的40万元,也领到了10万元悬赏金。这一结果,让各方欣慰的同时,也引起部分网友质疑,拾金不昧是应有的品德,王师傅收下的10万元钱是不是太多了?

昨日,王师傅再次向记者敞开心扉,细述了领钱前后的心路历程。他表示,现在家里很困难,希望今后家庭条件允许时,能把这10万元钱还给曾先生。[详细]

摩的司机获赏10万接受采访索话费 称自己做了好事

经历5天煎熬后,“白头盔”王某终于送还了40万现金

10万元赏金该不该拿?

王某接受采访时,一开口就索要200元“话费”

40万巨款终于完璧归赵。“白头盔”王某在更换了电动车外壳,换上了蓝头盔,经历了长达5天的内心挣扎后,昨天凌晨终于把乘客遗忘在他摩的上的40万元现金还了回去,失主曾师傅也履约支付给王某10万元赏金。

昨天下午,曾师傅的女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再次表明了他们对赏金的态度:“既然承诺了,就应该兑现。”但很多读者、网友为他们叫屈,武汉市布衣参事胡全志更是直言不讳地表示:“将他人财物不告而取,继而邀赏,无异于变相‘勒索’,摩的司机的行为简直达到了厚颜的最高境界。”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景国则认为,王某涉嫌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详细]

失物悬赏 领赏有理无罪

失主一诺千金令人佩服 摩的司机拿悬赏无可厚非

许多网友引用儒家“子路受牛”的故事,来表达他们的立场,即孔子的学生子路救了一名溺水者,被救的人送一头牛给他,子路接受了。孔子称赞子路做得对,理由是,被救的人表示感谢是应该,以一个人的生命与一头牛的价值比较,接受一头牛并不过分。被救的人愿意付出这么贵重的礼物,可见他对生命的珍视。子路接受礼物,也是成人之美。更重要的是,好人理应得到好报,而且应该坦然地接受好报。这样,就能够鼓励大家多做好事,都做好人。 [详细]

摩的司机拿奖金引热议 有网友指其妄图非法侵占

@世聪数码-电玩之家:奖金不该给他。这5天,他换了车外壳、换了头盔。其明知失主住址却未及时还钱,涉嫌蓄意侵占。

@姜有话说:赞什么赞?如果没10万酬金,怕钱是昧定了,但内心肯定很恐惧,也可能被查出!白得10万,体面安全,何乐不为?真老贼也。只因人家一个失误,就收10万,居然收的心安理得。

@刘晓军-华商报:明知道失主是谁(坐他车的乘客),却把巨款拿回家了,尽管良心发现还了,但收了10万的好处,还是让人不齿。心太贪了,人穷志短,你也不能太过分了。

@SHI-B-W:完全颠覆了拾金不昧的意义、本想独占后又公然拿,在法律边缘游走。

@加加猪:还有人认为王某拿10万合理,真是世风日下!如果是路上捡的钱,还给失主要点报酬那的确是合理。可是别人是明确掉你车上的,这跟拾金不昧是两码事嘛!这根本就是违法![详细]

10万元奖金是否该收 道德应该不拒功利

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上倡导拾金不昧和规则上有奖拾金不昧,并不冲突,之于实践既给了道德释放的空间,也将道德避免与道德激励融入其中,给拾金者找到跳出陷阱的梯子,而奖励的受与不受亦能检验道德的成色,主动归还的多了,同时拒受奖励的多了,恰恰成为社会文明的标签。

道德不拒功利,更利于让人性与道德在矛盾中达到统一。对此,中国古代就有“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之说,孔子认为不宜过于抬高道德标准,达不到则很有可能毁掉社会正义。而之于实践,拾金不昧有奖在国外早有先例,德国、新西兰、日本、澳大利亚等都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规则。在国内,去年广州制定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中,便有“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的条款。[详细]

有法可依 拾金求报应予肯定

物权法112条:“拾金不昧”不反对“请求报酬”

关于他人遗失财物的拾得和归还,我国长久以来一直是由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来调节,这一古老的方式延续了几千年,已在民众中间形成了不亚于法律的约束力。拾得他人财物拒不归还,既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又将面临个人社会地位和信誉的危机,在这种强大的压力下,财物拾得者往往不敢抱有贪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是一种文化价值观念的传承,我们并不能将其等同于几千年来该问题的真实历史。也就是说,我们现在所讲的各种传统美德,固然是由先人传承下来的,但这些只不过是先人对后代的良好祝愿,是后人对祖辈的美好思念。就“拾金不昧”来说,尽管自古有之,但绝对不是普遍现象,而且从另一角度讲,如果某种善行在社会中已然普遍,也就不会出现大力提倡的现象了。当我们提及一些“传统美德”时,应该看到它理想的一面和现实的一面,不要在其巨大的压力下自我束缚了思维的触角。 [详细]

”子路受牛“ 中国自古就推崇“拾金求报”

中国历史上在遗失物拾得这个问题上规定拾得人必须无条件归还的,只有唐宋元三个朝代,此时的儒家伦理文化发展到极盛时期,由于传统儒家伦理对私权的压抑和排斥,这种不承认个体利益和需求合理性的道德追求,在法律上如此呈现也就不足为奇了。现行的《民法通则》未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主要是由于法律制定时深受计划经济制度忽视个人利益所致,同时也受苏联相关法律的影响,而且过于强调道德的作用。而在《物权法》制定时期,关于拾金不昧还是拾金求报的争论也曾广受关注,遗憾的是在最后通过的《物权法》 中,第一百零九到一百一十四的相关条文中并未承认报酬请求权。  [详细]

“拾金求报”应当肯定 国外多已制定法律

德国民法典关于遗失物拾得问题的规制相当详细,从第965条到第984条规定了涉及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义务以及责任范围、拾得人的费用、报酬请求权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分别以专条规定了费用及报酬请求权。英国也在法律上规定了付酬为该项遗失物的百分之十。


  日本则制定了单行的《遗失物法》,对拾得人的酬劳金作了具体规定。第4条规定:“(1)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5%,不多于物件价格20%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国库或其它公法人, 不得请求酬劳金。(2)有第10条第2款的占有时,受物件返还人应分别将前款规定的酬劳金的1/2,给付于拾得人及占有人。” [详细]

结语

不少人认为,归还拾得财物是道德义务的要求,是必然的行为,履行义务理所应当;拾金不昧天经地义,怎么能以金钱来评判呢?其实,这是人为提高道德标准、将普通人理想化所得出的结论。拾金不昧要求我们不得因贪念而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应当及时归还,却并不能就此理解为不得据此要求获得一定的利益补偿;此外,是否要求获得相应报酬,不应成为评价人们道德水平的依据,而应理解为不同人对自身利益的单方面取舍。因此,传统的拾金不昧与报酬请求并无实质上的矛盾,利益要求应该与传统道德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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