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宠物狗绊倒他人 狗主人被索赔12.9万
原标题:宠物狗绊倒人主人成被告赔钱12.9万 遛狗时被他人饲养的金毛犬拽倒在地,造成九级伤残。这让家住汉口的朱女士气不打一处来,为了讨回公道,她将金毛犬的主人罗先生一家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要赔偿。昨日,
原标题:宠物狗绊倒人主人成被告赔钱12.9万
遛狗时被他人饲养的金毛犬拽倒在地,造成九级伤残。这让家住汉口的朱女士气不打一处来,为了讨回公道,她将金毛犬的主人罗先生一家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要赔偿。昨日,记者从江岸区法院永清法庭获悉,罗先生最终赔偿了朱女士12万余元。
去年3月5日,朱女士在江岸区某社区门口遛狗时,碰到了也在遛狗的罗先生。罗先生牵着的金毛犬看到朱女士的宠物狗后很兴奋,一下子冲了过来,将朱女士拽倒在地。这一摔,朱女士的左腿受了伤。经过诊断为“左腿股骨胫骨折”。一个月后,朱女士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遛狗弄成伤残,这让朱女士很不愉快。她将罗先生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认为罗先生一家人都是金毛犬的饲养人,应该共同承担责任。要求赔偿各项费用总计21万余元。
江岸区法院审理的此案,在庭审现场,罗先生的父母是否构成侵权,成为当天争议的焦点。朱女士提供证人证言,证明拽倒自己的金毛犬系三被告共同饲养。但由于证人并没有出庭,因此,法官并未采信这一证言。
最终,法庭审理后认为,罗先生饲养和管理的金毛犬随其外出时,在公共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将朱女士拽倒受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罗先生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2.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夏煜法官表示,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朱女士将罗先生父母连同告上法庭,主要考虑的是执行能力。罗先生系成年人,肇事犬是因罗先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错行为,才导致朱女士受伤,而罗先生的父母不是实际共同侵权人,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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