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湖北正式启动单独二孩 4年内可能增38万出生人口


来源:凤凰网湖北频道

人参与 评论

3月27日,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据长江商报消息:

昨日上午,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正式开放“单独二孩”,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开始办理生育证。

4年内可能增加38万出生人口

据估算,政策开放后,我省可能增加出生46.6万人(82%在政策调整后前4年出生,约38万人),不会对医疗、教育、就业等造成较大压力。但我省提醒居民,“单独二孩”不等于“单独二胎”,对“单独家庭”的具体界定有相关规定。同时,“单独二孩”的生育证也可开始申办,计生卫生部门要求简化办证程序,并对办证终结时间做出了限制。

3月27日,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自2014年3月27日起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省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单独两孩”生育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及办事程序和相关科学生育知识进行解读。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单独家庭为: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按照我省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

再婚的单独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

关于生育证件的办理,按照修改后的《条例》,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为维护政策前后社会制约和利益导向机制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在《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单独夫妇”已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批准再生育下月起,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国家一项重要大政方针,是适应人口发展形势、顺应民意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家庭幸福和谐,也有利于世代更替,缓解我省人口老龄化等人口结构性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来,我省累计少生2000多万人,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可待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但新时期我省人口形势更加复杂,我省是全国第九人口大省,总人口超过6000万;出生人口逐年增加、但增速有所减缓,预测2014年达到峰值后开始下降;出生人口素质不高,出生缺陷发生率在13‰以上;少儿比例持续减少,少儿占总人口比例已从2000年的24%下降到2010年的13.9%;老龄化步伐不断加快,目前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5%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2010年为124.09,高居全国前4位、且多年持续偏高,2013年仍然在118.45;计划生育家庭风险增大,49岁以上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逐年增多,影响了家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可降低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适当增加少儿比重,改善劳动年龄人口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趋势,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缩小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对象范围,对贴近群众需求、减少工作阻力和行政成本、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都有现实意义。

根据全员人口库数据,我省40周岁以下符合单独两孩条件的家庭有62.94万个,按照生育意愿调查情况,现有符合条件的单独家庭中约70%的家庭有意愿生育二孩,可能增加出生46.6万人。根据专家预测,46.6万出生人口中大部分在政策调整后前4年出生,其中2014--2017年分别占3%、31%、25%和23%。全员人口库数据显示,2013年我省出生人口74万,如不考虑生育调整,2014—2017年预测我省出生将分别达到76.8、75、72.4和69万。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后, 2014--2017年全省出生总量将分别为78.1、89.9、84和80.1万。 “十二五”期间年均自然增长率为6.4‰,可以控制在“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设定的6.5‰的规划目标以内,“十三五”时期,全省年均出生人口相比政策调整前增加不到10万人,且逐年递减,不会影响我省人口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会上宣布,即日起,凡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对象可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办证终结时限将不超过30日。

关于违法生育的查处

中央《决定》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前,“单独夫妇”已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生效,维持不变;已做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做出处理决定的“单独夫妇”,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在中央规定之前的是违法生育,在中央规定之后,湖北省修订条例之前生育,属于行为合法,程序不合法,视情况进行人性化处理,我省修订条例之后生育,属合法生育。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任谦]

标签:政策 湖北省 规定

人参与 评论

凤凰湖北今日推荐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