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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言市人大唤醒沉睡条款 小区车位出租公示


来源: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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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向市人大建言唤醒沉睡条款 小区车位出租公示 一、由政府主导,对本市所有的人防工程进行摸底,然后,再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以行政规定的形式,要求开发商将符合使用条件的人防工程对小

原标题: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向市人大建言

唤醒沉睡条款 小区车位出租公示

一、由政府主导,对本市所有的人防工程进行摸底,然后,再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以行政规定的形式,要求开发商将符合使用条件的人防工程对小区业主和社会开放,以缓解当前形势下,停车位严重不足的问题。

二、唤醒《武汉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的“沉睡条款”,确定“小区车位对外出租登记制度”。具体按以下4点操作:1、规定小区车位对外出租不得超过六个月;2、对内出租不得超过两年;3、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制度;4、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对小区车位使用情况的查询制度。

三、由武汉市房产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各小区将停车位数量及使用情况备案,建立数据系统进行动态管理,提供给小区业主查询;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调配,对空余数量较多的小区,可以建议业委会用于社会车辆临时使用。

小区停车位须明确三种归属

现在随着小区私家车的增多,“停车难”成为小区热点问题。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为我市小区业委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参与了多项停车调解。通过总结和梳理,公益律师团陈亮和吴良涛律师昨日向市人大提交缓解小区“停车难”的相关建议。

市人大城环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市人大常委会也对小区停车等物业管理服务问题进行了调研,对公益律师团提出的建议,将认真研究,同时也欢迎市民提出建议和意见。

小区路边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现在小区停车位紧张,很多业主都将车停在小区的路边,停车费以包年或者包月的形式交给物业公司。公益律师团律师吴良涛表示,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碰到物业提高停车费引发业主维权的情况。其实业主们“搞岔”了——小区路边停车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属于物业公司。

吴良涛介绍,小区路边停车费其实由物业服务费和场地占用费两部分构成,物业服务费是指因场地维护所需的物业服务成本,应由物业公司收取;场地占用费是指因停车位占用了全体业主共有场地而应缴纳的款项,属于公共收益的一部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无权干涉。收益由业委会代收和保管,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吴良涛说,目前不少物业公司为了弥补物业费长期不涨的成本压力,侵吞原本小区路边停车收益,建议有关部门加大清查力度,引入第三方审计等机制,帮助业主维护其合法权益。

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并非都归开发商所有

地下车位归属问题,也是当前小区纠纷一大集中问题。律师陈亮今年参与南湖一小区调解,这个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就小区地下停车位归属各执一词,双方都认为归自己,引发业主拒交物业费,小区陷入恶性循环,最终不得不对簿公堂。

陈亮说,目前武汉市小区地下车位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地下人防工程,其权属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只是说明“谁投资谁受益”,但是到底谁投资的没有明确,由此产生纠纷。另一种是非地下人防工程,如果开发商将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那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没有纳入公摊则归开发商,然而在实际情况下,地下车位是否纳入公摊面积,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业主也不清楚,由此引发业主维权。

陈亮建议,鉴于目前地下车位业主维权情况比较多,建议有关部门在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根据小区规划和公摊情况,直接向业主明确地下车位归属,避免这类矛盾频发。

人防工程:地下车位不应“只售不租”

现在大量地下车位都属于人防工程,然而开发商出于快速回笼资本的需求,经常对此的做法是“只售不租”,由此与业主对立,引发小区不和谐。律师吴良涛说,鉴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只能租不能卖,因此开发商所说的“只售不租”并不是出让所有权,而是出让20年的长期租赁使用权,而业主要求的其实是按月、年计费的短期租赁权。

吴良涛说,人防工程每两年验收审核一次。因此,开发商对外的租赁合同不能超过两年,也就不能采用长租的方式。即便是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开发商并没有长租的权力。

吴良涛表示,《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租期并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市人大在修订《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时对相关条例进行完善和明确。

[责任编辑:洪烨]

标签:律师建言 小区车位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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