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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消费维权组织发声:房贷评估费不应由贷款人承担


来源: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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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金融信贷机构审批房贷时,一般会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贷款具体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承担。但目前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普遍要求贷款申请人承担评估费。对

部分金融信贷机构审批房贷时,一般会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贷款具体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承担。但目前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普遍要求贷款申请人承担评估费。对此,包括武汉在内的17个城市消费者组织和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发布消息:金融信贷机构应主动承担评估费,并建议废除约定条款。

2006年原建设部、央行及银监会联合发布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8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个人购房信贷中靠赚取利差盈利,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是降低风险的必要措施,抵押物评估费是信贷成本的一部分,理应由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承担,建议废除“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的约定条款。

据了解,购买商品房和二手房,武汉市目前申请房贷的评估费按房屋评估价的千分之三收取。假如评估房屋价值为100万元,评估费为3000元。

18家消费维权组织认为,部分商业银行转嫁房产评估费涉嫌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申请人在信贷合同中属金融消费者,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要求申请人只有在缴纳评估费并对抵押物作评估的情况下才可申请贷款,其实质是利用强势地位要挟贷款申请人,剥夺了贷款申请人信贷公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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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玉]

标签:凤凰网湖北房产 评估费 贷款 消费维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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