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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给女儿 老伴去世后婆婆要求收回房产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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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消息法院:婆婆没在协议上签字并不表示当初不同意 老伴将房子卖给自己的两个女儿,在他去世后,婆婆以自己没在协议上签字为由,要求收回房产,并将两个女儿告上法庭。但法院一审驳回了婆婆的请求。 老伴签

长江商报消息法院:婆婆没在协议上签字并不表示当初不同意

老伴将房子卖给自己的两个女儿,在他去世后,婆婆以自己没在协议上签字为由,要求收回房产,并将两个女儿告上法庭。但法院一审驳回了婆婆的请求。

老伴签协议卖房给女儿

73岁的陶婆婆家住江夏大桥新区大桥社区菜市场对面,这是一栋占地120平米的三层半楼房,一二楼出租,陶婆婆及其小女儿周某分居在三楼(单独楼梯进出)。今年3月,陶婆婆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她拥有该房产产权。

法院调查得知,陶婆婆和老伴周爹爹生有7个女儿,周某某是其大女儿,张某是其二女婿。

10年前周家的老房子拆迁时,周家获得2.3万元经济补偿及一块地皮。2004年,张某在该块地皮上建房,建至第二层时停建。当年7月,周爹爹与张某签订协议,张退出建房,周爹爹支付其建房费用3.8万元。

当年11月,周某某及周某分别付给周爹爹6万元、3万元后,该房屋由两人继续建造。同时,周爹爹写了收条,并注明“从即日起房屋的所有权归周某某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2005年,该房建成共三间三层半楼房,周某某占其中两间三层半,周某占一间三层半,两人随后对该楼房进行了装修。

2006年9月,周某某在父亲的协助下补办了个人建房审批手续,户主姓名为周某某,建房占地面积70平方米,建筑面积225平方米。

陶婆婆称,出售给两个女儿的房子应该是二层以上的,且协议上并无其签名,她并不同意卖房。

此外,该第一、二层一直由周某某与周某出租给他人,租金一直由两人收取。

去年7月,周爹爹去世,陶婆婆不允许两个女儿出租房屋。尽管在庭审过程中,周某某表示愿意负责陶婆婆的生老病死并让其在该房屋内永久居住使用,但陶婆婆依旧坚持己见。

一审败诉婆婆提起上诉

经过调查审理,江夏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了陶婆婆的诉讼请求。

法官称,周爹爹与女儿签订卖房协议,陶婆婆虽不会写字,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识别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周某某建房、装修及补办建房手续,且一直由周某某支配和出租,陶婆婆未曾提出异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故陶婆婆没在卖房协议上签字便表示不同意卖房,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此外,虽然周某未与周爹爹签订购房协议,但购房性质与周某某一致,房屋产权同样应归周某。昨日,记者了解到,陶婆婆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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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玉]

标签:婆婆 女儿 老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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